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蘇萬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0110民初1246號
判決日期:2021-07-05
法院: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蘇萬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路保輝、第三人吳向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冀0110財保434號民事裁定書凍結了被申請人江蘇萬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500萬元,期限為一年。該案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審理,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冀0110民初741號民事裁定書解除了對江蘇萬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100萬元的查封。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冀0110民初741號民事判決書,江蘇萬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路保輝不服該判決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冀01民終13840號民事裁定書繼續凍結被申請人江蘇萬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400萬元,期限一年。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19)冀01民終13840號民事裁定書將該案發回本院重審,因查封即將到期,申請人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申請繼續凍結被申請人江蘇萬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400萬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查認為,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請人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申請人其他損害的情況
判決結果
查封、凍結被申請人江蘇萬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400萬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李霞
人民陪審員王媛
人民陪審員劉文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邢子文
判決日期
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