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建立、肖彥兵合同、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冀0635執643號
判決日期:2021-06-10
法院:蠡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孫建立訴肖彥兵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蠡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冀0635民初1469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如下,被告肖彥兵于本協議簽訂后五日內給付原告孫建立貨款146000元為清結。因被執行人未按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孫建立于2020年7月28日向蠡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同日本院立案執行,2020年8月5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司法公開告知書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通過法院查控系統,線上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證券、互聯網銀行、車輛,金融理財產品進行了查詢,發現被執行人肖彥兵名下有車輛信息,但已被另案查封、扣押并已進入拍賣程序,申請執行人申請參與分配,拍賣后得款22400元,其它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下對被執行人的不動產、工商登記、金融理財產品、收益類保險、住房公積金進行了傳統查詢,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在被執行人的住所地留史××××莊村對其名下財產情況進行了必要的調查,未發現其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并附有村委會證明。因被執行人違反財產報告制度,2020年11月2日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限制消費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決定對其采取拘留措施,因疫情原因公安機關不能羈押,申請執行人亦提供不出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2020年11月3日申請執行人孫建立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孟大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吳宏偉
書記員張寧
判決日期
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