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淮安薛行循環經濟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826民初2965號
判決日期:2021-05-29
法院: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淮安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簡稱市政公司)訴被告淮安薛行循環經濟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簡稱薛行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7月21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市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波、董玲云、被告薛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薛佃明到庭參加訴訟。2021年3月29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市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波、被告薛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錢平平、周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道路工程圖紙設計費139.66萬元,自起訴之日起按照LPR計算利息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自2016年起,原告經介紹為被告提供設計服務,被告稱按照市場價結算,基于信任,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原告先后為作為建設單位的被告提供了如下的工程勘察、咨詢、設計服務:緯九路、緯十路、緯四路、緯七路道路工程;緯七路、緯十三路排水工程及薛行管委會門前道路工程;緯十一路拆建排水工程;緯十三路拆建排水明渠工程;緯十一路及緯十三路新建給水管道排水工程;薛行工業園緯五路、緯七路、緯八路、緯十一路、緯十三路景觀綠化工程,上述工程均已經竣工驗收。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及主管部門,要求支付設計費,被告均已各種理由推諉。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薛行公司辯稱,原告為薛行產業園做設計工作屬實,工作成果也是由被告接受的,在該項目實施當時,與原告進行洽談相關內容的不是被告,所以無法確定原告勞動成果的具體標準、支付方式等。因為該項目為政府工程,按照相關規定必須經過招投標,且簽訂書面的合同,而原告沒有與被告洽談,更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被告無法確定以什么樣的標準來支付被告的費用,只有原告找到當時洽談的相對方,確定報酬的具體標準以及完善相應的手續,才有權向被告主張權利,否則被告無權、無義務支付原告相關的費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被告作為甲方,與乙方即中核融城建設(漣水)有限公司簽訂1份《淮安(薛行)循環經濟產業園路網二期項目服務合同》,約定淮安(薛行)循環經濟產業園路網二期項目工程子項目已具備開工條件,甲方與乙方現就淮安(薛行)循環經濟產業園路網二期項目工程子項目的具體實施訂立合同,第4條項目建設4.1工程進度除非雙方另有約定,雙方應在下列有關進度日期當日或之前履行在本合同下的義務:(c)甲方提供施工設計文件8套:不遲于2016年7月。
當月,被告委托原告設計8套道路施工圖,分別為緯九路道路新建工程;緯十路道路新建工程;淮安(薛行)循環經濟產業園路網項目(綠化工程);緯九路、緯十一路和緯十二路給水工程;緯七路和緯十三路排水明渠改造工程;緯十一路和緯十三路排水工程;緯四路道路新建工程;緯七路道路新建工程。
2017年1月9日,漣水縣審計局出具漣審預報〔2017〕3號審計報告,審計項目為淮安薛行循環經濟產業園路網二期項目預算審核,載明基本情況:該項目位于淮安薛行循環產業園內,項目共五段組成,全長2.756千米。薛行公司委托市政公司進行施工圖設計,江蘇澤豪工程咨詢管理有限公司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原告設計的上述工程陸續經過竣工驗收。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原告提交的《淮安(薛行)循環經濟產業園路網二期項目服務合同》、8套道路施工設計圖、漣審預報〔2017〕3號審計報告、竣工驗收證書等證據載卷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審理中,原告為證明工程設計費用的組成,申請司法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蘇橫越建設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對漣水縣薛行化工園區相關道路工程圖紙設計費用進行鑒定。2021年3月10日,該公司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價格:1.緯九路、緯十路、緯四路、緯七路、緯十三路排水工程及薛行管委會門前道路工程圖紙設計費:106.23萬元;2.緯九路、緯十一路、緯十三路給水,緯十一路、緯十三路、緯七路排水明渠改造圖紙設計費16.87萬元;3.薛行工業園區五條路的綠化圖紙設計費:16.56萬元,合計139.66萬元。為此,原告支付鑒定費90000元
判決結果
被告淮安薛行循環經濟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20日內給付原告淮安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圖紙設計服務費139.66萬元,并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LPR向原告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283元,減半收取9641.5元,由被告淮安薛行循環經濟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8900元,原告淮安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擔741.5元。
鑒定費90000元,由被告淮安薛行循環經濟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單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收款賬號:62×××55)
合議庭
審判員王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錢泉
判決日期
2021-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