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76金根珠、徐雷等與蘇州永鼎醫院有限公司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509民初2976號
判決日期:2021-05-26
法院: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金根珠、徐雷、徐萍、錢小妹訴被告蘇州永鼎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鼎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于2021年4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金根珠、徐雷、徐萍、錢小妹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榮,被告永鼎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金根珠、徐雷、徐萍、錢小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賠償金1117248元、喪葬費49334.5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31125元、親屬誤工費20000元、交通費2000元,合計1319707.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131091.13元。
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11日,原告親屬徐國良(以下簡稱病人)因身體疼痛到被告處就診,被告門診醫生診斷為病毒性感冒,驗血各項指標正常。被告醫生在2月11日至2月13日之間一直給病人掛鹽水治療。2月15日,病人全身疼痛加劇,不能走路,要求住院治療并做全身檢查。但是被告醫生只開了驗血單、胸部CT及心電圖,并沒有做頭部CT。檢查結果大約在11點10分左右就出來了,但是醫生沒有及時將檢查結果告訴家屬,下午4點左右,家屬去問醫生,醫生也沒有告訴檢查結果,下午6點左右,家屬又去問醫生,醫生說血有點不好,需住院1至2周就可以。下午6點45分左右,病人出現嘔吐后昏迷,之后,被告醫生安排病人做腦部CT,檢查結果大腦出血100多毫升,后送至重癥室做手術。2月16日8點多,病人出現大面積腦梗、腦死亡,已無法救治。之后病人一直在重癥室治療,直到2月24日下午4點30分左右死亡。原告方認為病人死亡完全由于被告醫生的失職、誤診引起的,被告應對死亡結果負全責,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理由如下:1、病人第一天掛急診,經化驗,血的各項指標正常。2、急診科醫生對病人掛水沒有好轉,反而嚴重,這一情況沒有預見病的兇險,也沒有要求做進一步檢查、治療,診斷病情。3、15日家屬要求住院后,家屬要求做全身檢查,醫生沒有給做頭部CT,血項報告出來后,多項指標嚴重超標,醫生沒告訴家屬,沒有預見病情的兇險,也沒有采取措施,認為住院1-2周就沒有問題。4、血小板如此低下,會造成出血,這是醫生都應該知道的常識。但是醫生卻沒有及時做腦部CT檢查,排除出血的可能,卻仍然按感冒發燒來治療,從而導致頭部出現大量出血,延誤了病人的最佳搶救時間,醫生的誤診導致了事故的發生。5、家屬匯報頭疼,沒有做進一步診斷,醫生簡單要求吃止疼片,耽誤了腦出血搶救的最佳時間。6、15日晚手術后,12點多做CT顯示無出血。如果手術中就輸血小板,提高血小板指標,15日晚上手術后也不會再次出血,不會在16日早上的CT出現再次出血及大面積腦梗、腦死亡等癥狀。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永鼎醫院辯稱:對本起意外的發生,永鼎醫院表示遺憾,本起糾紛經過了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醫療損害鑒定,請求法院在考慮醫院責任比例時,對于專家組提出的理論出血部分給予充分考慮。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11日,徐國良因全身酸痛到永鼎醫院門診就診,并進行了三天輸液。2019年2月15日,徐國良因發熱、乏力到永鼎醫院住院治療,2019年2月24日,徐國良死亡。
審理中,金根珠、徐雷、徐萍、錢小妹向本院申請對永鼎醫院在對徐國良的醫療過程中的醫療行為有無過錯,如有過錯,該醫療行為與徐國良死亡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責任比例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于2020年7月11日出具了蘇大司鑒中心[2020]醫損鑒字第18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永鼎醫院在徐國良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其過錯行為與徐國良死亡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其過錯責任比例考慮為次要因素。為此,永鼎醫院支付鑒定費10800元。
另查明:徐國良與金根珠系夫妻關系,育有女兒徐雷、徐萍。錢小妹系徐國良的母親。徐三男系徐國良的父親,已經去世。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門診病歷、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戶口注銷證明、死亡證明、用藥清單、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提交的醫療費發票,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一、被告永鼎醫院對原告的損失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責任程度。
原告認為根據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永鼎醫院過錯責任比例為次要責任,應承擔35%的賠償責任。被告永鼎醫院認可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永鼎醫院在徐國良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其過錯行為與徐國良死亡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其過錯責任比例考慮為次要因素,故本院認定被告永鼎醫院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二、原告因本案糾紛所造成的損失。
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準,結合到庭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審核如下:
1、醫療費
原告主張131091.13元,其中門診費用964.52元,住院醫療費130126.61元,原被告雙方同意原告方尚結欠永鼎醫院的醫療費16266.07元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根據醫療費發票,本院認定醫療費131091.13元。
2、死亡賠償金
原告主張1117248元,根據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24657元與經營凈收入5703元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負擔系數1.84元計算。被告永鼎醫院對此沒有異議。本院認定死亡賠償金1117248元。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被扶養人生活費(26225元*5)列支在死亡賠償金中,不再作為單獨的賠償項目。故原告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認定。
3、喪葬費
原告主張49334.5元。被告永鼎醫院予以認可。本院認定,喪葬費為49334.5元。
4、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誤工費
原告主張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2000元、誤工費20000元。被告永鼎醫院認可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200元、誤工費4200元。本院認為,為辦理徐國良的喪葬事宜需花費必要的辦理喪葬事宜人員交通費、誤工費,本院酌情認定辦理喪葬事宜人員交通費、誤工費合計5000元。
綜上,原告的損失為:醫療費131091.13元、死亡賠償金1117248元、喪葬費49334.5元、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及誤工費5000元,合計1302673.63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蘇州永鼎醫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金根珠、徐雷、徐萍、錢小妹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374536.01元。
二、駁回原告金根珠、徐雷、徐萍、錢小妹其他訴訟請求。
(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吳江支行營業部,賬號:62×××61)。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499元,由原告金根珠、徐雷、徐萍、錢小妹負擔2449元,由被告蘇州永鼎醫院有限公司負擔1050元,被告應負擔的訴訟費用105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直接給付原告,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鑒定費10800元(被告墊付),由被告蘇州永鼎醫院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王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馬文秋
判決日期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