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宏消防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霍邱中泰恒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1522民初739號
判決日期:2021-05-21
法院:霍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國宏消防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宏公司)與被告霍邱中泰恒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泰公司)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國宏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偉、被告中泰公司訴訟代表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國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原告債權中有被告應承擔的違約金90萬;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8月簽訂《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總價為900萬元。原告按約履行了合同,而被告沒有按時間節點支付工程款,導致原告不得不停工,致案涉工程中途停建。2018年6月28日,霍邱縣人民法院根據安徽阜陽建工團有限公司申請,分別作出(2018)皖1522破申3號民事裁定書和(2018)發皖1522破2號決定書。裁定受理霍邱中泰恒業房地產開有限公司安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北京中銀(合肥)律師事務所與徽美林律師事務所聯合擔任管理人。
原告于2020年10月21號申報債權總額4386562元,其中本金2646562元,利息84萬元,違約金90萬元,優先權4386562元。管理人審核后在債權表上確認原告本金1005013元享有優先權,100萬履約保證金是普通債權,只認定違約金10050.13元(實為100501.3元,已查明債權表中系筆誤)。原告認為管理人確認的債權數額不當,原告交納的履約保證金100萬,應該在2016年2月底返還50%,其余保證金按進度款的百分比分批返還。按合同約定,被告沒有按時付款的,每逾期一天需向原告支付應付款的1%的違約金,但累計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10%。合同約定,因被告原因不能按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原告)償付相當于合同總價的5%的違約金,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10%。原告履約保證金從繳納到應當開始返還的時間到破產申請裁定,長達二年,按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樣,原告已完成工程,被告應當支付工程款。逾期的按合同約定也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由于合同約定違約責任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金額10%,故此原告訴如所請。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中泰公司辯稱,1、涉案工程2017年5月停工,被告于2018年6月28日被霍邱縣人民法院裁定破產清算,經鑒定原告實際完成工程量對應的工程款債權金額為1455013.57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金額,實際欠付工程款債權金額為1005013元,其主張90萬元的違約金明顯過高。管理人在審核中原告違約金為100501.3元。2、判斷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標準就是守約方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應結合考量被告目前處于破產狀態,違約程度、違約金的起訖期間及原告遭受損失的情況,從雙方平衡出發,酌情確定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本案原告實際施工造價僅1455013.57元,工程款債權為1005013元,管理人以原告所完成工程量對應的工程款金額的10%計算違約金并無不當。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審理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請相同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國宏消防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霍邱中泰恒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債權中的違約金為240062.94元;
二、駁回原告國宏消防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800元,由霍邱中泰恒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3414元,國宏消防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938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潘治海
審判員許霞
人民陪審員沈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華蘇雅
判決日期
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