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愛龍與內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劉宏偉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102民初2085號
判決日期:2021-05-10
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羅愛龍與被告內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劉宏偉、李俊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愛龍與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清,被告內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秉麟,被告劉宏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俊經本院依法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羅愛龍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勞務費28870元(大寫貳萬捌仟捌佰柒拾元整),及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20年4月9日已產生利息4138.03元,利息以2887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等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城環環境衛生服務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公共廁所提升改造(一期)工程施工六標段”施工項目由被告內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承建,被告吳秉麟、李俊、劉宏偉為內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承建該項目的負責人。2017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單,載明桃園水榭各項,祥和二期各項合計:39370元,支款18500元,尾欠20870元。另,該項目另一負責人被告劉宏偉尚欠原告8000元勞務費,原告多次主張未果。綜上,被告的行為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內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劉宏偉與李俊不是被告方的員工,也不是六標段工程的負責人。被告方沒有向原告出具過欠款單,合計的欠款金額以及與誰結賬被告方不清楚,被告方也沒有聘用過原告,支款的事情也不清楚。從雇傭到結賬以及支款全部過程和被告方均沒有走過任何程序,被告方不應當承擔責任。
被告劉宏偉辯稱,8000元的事情被告方不清楚,也不是被告方雇傭的原告羅愛龍,也沒有任何欠條予以證明。
被告李俊未到庭。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內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泰隆公司”)承包了呼和浩特市城環環境衛生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環公司”)的“呼和浩特市公共廁所提升改造(一期)工程施工六標段”工程,原告羅愛龍在該項目提供勞務后,被告李俊為其出具欠條載明桃園水榭木工、祥和二期木工等費用合計39370元,支款18500元,尾欠20870元,李俊在該欠條簽字予以確認,建筑公司為內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公司,但泰隆公司沒有加蓋公章或負責人簽字予以確認,原告現向被告泰隆公司、李俊主張尚欠勞務費,泰隆公司不予認可。原告主張被告劉宏偉償還尚欠其8000元勞務費,并提交通話錄音予以佐證,但被告劉宏偉不予認可。泰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城環六標段工程款銀行明細,有交付劉宏偉的交易記錄,無支付給李俊的交易記錄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羅愛龍勞務費2087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870元為基數,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劉宏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羅愛龍勞務費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若未能給付,則泰隆公司應當先行墊付,實際墊付后可向劉宏偉追償。
三、駁回原告羅愛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25.6元,由被告李俊、劉宏偉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文智
人民陪審員姜麗英
人民陪審員常剛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趙婧
判決日期
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