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杭州市西湖區文化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106民初432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龍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杭州市西湖區文化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旭東、翁佳琪,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齊志剛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啟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15452.9元、逾期付款利息144182元(以2415452.9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7年7月29日暫計至2018年12月4日,此后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6年9月10日簽訂了《西湖區文化館提升改造工程合同書》,約定被告將西湖區文化館提升改造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簽訂后,原告一直按約施工,被告也已經于2017年5月1日實際使用上述工程。原告亦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告提交了《結算總價》,結算總價為6301582元,被告的負責人已經簽字確認收到上述材料。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通用條款14.2條的約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后28天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并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后第29天起視為已簽發竣工付款證明書。另,根據合同專用條款12.4.1條的約定,通過竣工驗收后,支付至實際完成工作量的85%,結算審核完成,支付至結算價的95%,余5%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保修金的退還按《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的約定執行。原告認為,目前案涉工程已由被告實際使用,即案涉工程至遲在2017年5月1日就已視為竣工驗收。同時,在原告提交《結算總價》后,被告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視為認可原告提交的《結算總價》。被告理應在2017年7月29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986502.9元。被告僅支付工程款3571050元,尚有2415452.9元未予支付。
被告答辯稱:1.原告主張工程款的條件尚未成就,因雙方并未實際完成工程結算。2.在工程款的內容中涉及到諸多可扣款、扣除違約金的情形,尚未通過結算進行比對與確定。3.被告雖于2017年5月1日使用裝修工程,但是建立在減少雙方損失、合理止損的情況下,通過預驗收的形式予以使用,不能適用以實際使用視為驗收合格的相關法律依據。4.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提交了《結算總價》作為起訴的基本依據。《結算總價》編制日期是2016年12月25日,雖然被告法定代表人接收了該結算總價,但事后雙方對未完成工作進行了長時間的商談。因此,原告不能以結算總價作為依據直接起訴。5.被告對合同約定內容無異議,但案涉工程至今尚未竣工驗收。案涉工程是政府項目,本應于2016年12月15日竣工,但至今未完全完工。而原告通過寄送《結算總價》的形式讓被告法定代表人簽收,意圖以此適用通用條款中規定的在28日內不作回復的視為認可結算總價的約定。事實上,在《結算總價》編制及送達時,工程尚未完工,工程竣工資料、竣工圖未移送,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2018年,被告也進行了催告,但原告無任何反應。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1.《西湖區文化館提升改造工程合同書》,本院予以確認;2.《結算總價》,本院對其形式真實性予以確認;3.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告知函,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4.設計圖紙,本院對其形式真實性予以確認。
對被告提交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1.《西湖區文化館提升改造項目詢標紀要》,本院予以確認;2.《中標通知書》,本院予以確認;3.《與招標文件約定條款符合性承諾書》,本院予以確認;4.《西湖區文化館提升改造工程監理交底》,本院予以確認;5.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對未經簽收的通知單,本院不予確認,對其余通知單,本院對其形式真實性予以確認;6.《關于要求切實履行合同的函》、《工作聯系函》、《關于龍邦裝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聯系函的回復》及相應EMS快遞單、《工程初次驗收報告》、《關于龍邦裝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初次驗收報告的回復函》及相應EMS快遞單、《關于春節期間加強西湖區文化館提升改造工程工地值班管理的函》及相應順豐速運快遞單、《西湖區文化館收尾問題整改計劃》及相應EMS快遞單、《關于要求加快完成西湖區文化館提升改造工程收尾工作的函》、《西湖區文化館收尾問題整改實施情況與計劃》、《關于盡快完成西湖區文化館提升改造工程整改與竣工驗收的函》及相應EMS快遞單、《告知函》(2017年3月31日)、《回復函》、《函》(2017年4月6日)、《告知函》(2017年4月19日)及相應EMS快遞單、《函》(2018年3月19日)、《工作聯系函》、《西湖區文化館提升改造工程部分不合格項目解決方案》、《杭州市西湖區文化館關于要求完成西湖區文化館提升改造工程部分不合格項目的函》,本院對其真實性均予以確認,能夠反映雙方就案涉工程的函件往來情況;《函》(2017年5月26日),無簽收記錄,本院不予確認;7.《西湖區文化館提升改造工程第13次工地例會、工程推進專題會議紀要》及會議簽到單,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8.《西湖區文化館館舍提升改造工程竣工預驗收會議紀要》及會議簽到單,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9.行政處罰決定書,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10.《西湖區文化館提升改造工程部分裝修質量檢測報告》,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11.《西湖區文化館提升改造工程-整改工程預算書》,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12.授權委托書,本院予以確認;13.會議紀要及會議簽到表,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9月10日,原告(承包人)與被告(發包人)簽訂《西湖區文化館提升改造工程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一份,約定:合同工期為2016年9月15日至2016年12月25日;合同價為5807000元。《合同書》通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有:“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隨時要求承包人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無法補救的,按照第13.2.4項(拒絕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約定執行。……5.5質量爭議檢測合同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合同當事人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合同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執行。……13.2.1竣工驗收條件工程具備以下條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請竣工驗收:(1)除發包人同意的甩項工作和缺陷修補工作外,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試驗、試運行以及檢驗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約定編制了甩項工作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的施工計劃;(3)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竣工資料。13.2.2竣工驗收程序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申請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5)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應在轉移占有工程后7天內向承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自轉移占有后第15天起視為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13.2.3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14.1竣工結算申請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8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單,并提交完成的結算資料,有關竣工結算申請單的資料清單和份數等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4.2竣工結算審核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后28天內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并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后第29天起視為已簽發竣工付款證書。……14.3甩項竣工協議發包人要求甩項竣工的,合同當事人應簽訂甩項竣工協議。在甩項竣工協議中應明確,合同當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結算申請)及14.2款(竣工結算審核)的約定,對已完成合格工程進行結算,并支付相應合同價款。……”《合同書》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有:“5.1.1特殊質量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標準的要求。……12.4.1關于付款周期的約定:按以下約定支付(最終結算價格以審計部門審定價為準)……(2)通過竣工驗收后,支付至實際完成工作量的85%;結算審核完成,支付至結算價的95%;余5%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保修金的退還按《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的約定執行。……”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間,案涉工程監理單位浙江金瑞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瑞公司)陸續就原告未按圖施工、施工不符合安全規范、施工進度緩慢、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等問題多次向原告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原告整改。其中,金瑞公司于2017年3月6日發出的《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提出:經監理部通知,仍未看到項目部安排就墻面、大理石地面、鋪卷材地面平整度整改施工,以及門的更換整改,且現場還是沒有明確施工負責人及施工員,監理部再次要求施工單位盡快明確現場負責人、施工員、安排24小時現場值班人員,盡快落實相關整改內容。
2016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初次驗收報告》,通知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進行初步驗收。2017年1月4日,被告回函稱:根據項目工程驗收程序,驗收報告應當提交給監理方,并經監理方確認具備條件后報建設方,希望原告按規范程序申報;原告承諾的工期一再延后至2017年1月13日,且施工中存在屋檐漏水、木門材質不符合約定、未報監理核驗、材料不到位、施工人數少,進度滯后等問題。
2017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西湖區文化館收尾問題整改計劃》,針對數十項施工質量問題,原告表示部分項目已完成整改,并對其余部分項目承諾了整改完成時間。
2017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發出《關于要求加快完成西湖區文化館提升改造工程收尾工作的函》,要求原告對工程收尾階段尚未完成的項目提出整改方案,并要求原告派人進場施工。
2017年2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西湖區文化館收尾問題整改實施情況與計劃》,針對數十項施工質量問題,原告再次表示部分項目已完成整改,并對其余部分項目承諾最遲于3月15日完成整改。
2017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發出《告知函》,載明:經被告與監理單位查勘,監理所發整改通知單上所列屋面、外墻面、地面卷材、門等事項均未整改到位,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然原告回復認為不需要整改,雙方存在爭議;被告提議雙方共同委托對異議部分的施工質量及整改費用等進行檢測和評估,請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前給予確認,如不予確認,被告將直接委托。2017年4月1日,原告函復被告:屋面如有滲漏,原告同意修補;外墻面經整改后基本合格;地面卷材符合標準,但同意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檢測;木門屬按圖施工,原告無過錯。
2017年4月12日,經被告委托,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驗站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部分裝修質量作出檢測報告,檢測結論為:1.外立面抹灰部分接茬處明顯不平整,不符合相關規范要求,外立面抹灰工程的表面平整度共抽檢了6片墻,均為不合格;2.PVC地坪施工的表面平整度共抽檢了13間,其中2間合格,11間不合格;3.門(含框)主材為非木材、集成材(含指接材),與招標文件要求的全實木門不符;4.部分墻體曾發生滲漏,檢測日未發現滲漏,建議再觀察。
2017年4月21日,西湖區體育局、西湖區文廣新局(被告的開辦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原告共同參加了“竣工預驗收會議”。會議紀要載明:本工程的主體結構質量合格,能夠滿足重要使用功能的要求;經被告委托檢測,本工程部分分項工程的檢測結果不合格,本次竣工預驗收為甩項驗收,鑒于2017年5月1日文化館必須開館的要求,且這部分分項工程對文化館的正常使用尚不產生影響,也為了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各單位均同意本工程在此次竣工預驗收會議后投入使用;文化館投入使用后,由被告另行選擇時間組織驗收。
2017年5月1日,被告開始使用案涉工程。
2017年6月30日,原告將《結算總價》提交給被告,載明的結算總價為6301582元。
2018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發函,稱:原告在驗收前,擬進行一次全面質量自查、整改,內容包括屋面、室內墻面、外墻真石漆墻面,計劃10天完工;對于地面局部不平整之處(約90平方米)、木門,原告愿意在原單價中扣除部分價款。
2018年7月16日,原告向被告發出《西湖區文化館提升改造工程部分不合格項目解決方案》,稱:鑒于文化館提升改造工程至今尚有部分不合格項目的整改未完成,包括外墻、地面卷材、木門,為了能夠順利完成竣工驗收,提出解決處理方案,等等。
2018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發出《關于要求完成西湖區文化館提升改造工程不合格項目的函》,要求原告針對經檢測不合格的三個不合格項目(外立面、地面卷材、門及門框)提交整改方案
判決結果
駁回龍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7278元,由龍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合議庭
審判長饒端潔
人民陪審員王衛國
人民陪審員胡雄偉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宋莎菲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