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堯君與安徽四季春市政園林有限公司、曹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302民初6319號
判決日期:2021-04-07
法院: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代堯君與被告安徽四季春市政園林有限公司、曹帥、劉通、蕪湖淼祥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常茂泉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寧金陵、人民陪審員尹立娟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堯君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騰飛、被告安徽四季春市政園林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一泓、被告劉通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曹帥、被告蕪湖淼祥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代堯君的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連帶償還拖欠原告的勞動報酬203800元及789.7元利息(從2019年9月12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暫計付至2020年5月11日,最終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時止),暫合計:204589.7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20日,被告曹帥、劉通分包的位于宿州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地進行基礎項目建設,后兩被告通知原告進場從事施工,由原告代堯君帶領工人施工,該工程任務結束,原告也完成任務,被告僅支付了35000元,被告沒有及時支付原告剩余的勞動報酬。被告曹帥向兩原告出具一份拖欠工資欠條共計203800元。原告經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信訪部門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報酬,但幾被告均相互推諉,拒不支付。
被告安徽四季春市政園林有限公司辯稱:涉案工程勞務部分已經分包給了蕪湖淼祥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經結算涉案工程款為550110.16元,該工程款已經全部支付給蕪湖淼祥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曹帥與涉案工程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關系,其在勞動監察部門所做的陳述均是虛假陳述,我方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劉通辯稱:本案涉案工程是第一被告承包又分包給蕪湖淼祥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我方是蕪湖淼祥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的聘用人員,雇傭了曹帥到工地施工。原告是曹帥雇傭到工地干活的,原告與我方沒有直接關系。我方與曹帥是按照面積結算的,并且已經結算完畢,還超額支付了工程款,應當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訴訟請求。
被告蕪湖淼祥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辯稱:涉案工程我公司承包的部分已經結算,勞務總價550110.16元。收到上述款項后,以全部支付給了實際施工人劉通。曹帥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也不認識此人。請求駁回對我方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涉案工程由安徽四季春市政園林有限公司總承包后,安徽四季春市政園林有限公司將勞務部分分包給了蕪湖淼祥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蕪湖淼祥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又分包給劉通,劉通將石材部分包給曹帥。2019年6月20日,曹帥雇傭原告進行石材鋪設施工。原告帶人完成施工后,被告曹帥僅支付了35000元,被告曹帥向兩原告出具一份拖欠工資欠條共計2038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曹帥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共同向原告代堯君支付工程款203800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為基數,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代堯君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69元,由被告曹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與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常茂泉
人民陪審員寧金陵
人民陪審員尹立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黃迪迪
判決日期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