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泰開變壓器有限公司與陽谷蕩宇薄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1521民初1714號
判決日期:2021-04-02
法院:陽谷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泰開變壓器有限公司與被告陽谷蕩宇薄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6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泰開變壓器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廣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陽谷蕩宇薄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方存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東泰開變壓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41萬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9470元。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9月15日,我公司與被告簽署《供銷合同》一份,約定由我公司向被告提供SL11-20000/110KV變壓器一臺,合同金額為98萬元,付款及結算方式為:1、預付款:簽訂合同,預付20%貨款后合同生效。2、交貨款:設備制造完成具備發貨條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40%貨款,賣方安排發貨。3、投運款:設備到貨安裝投運后或安裝完畢三個月,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30%貨款。4、質保金:貨款的10%作為質保金在質保期滿后支付,質保期為產品安裝后12個月。我公司在依約履行交付義務后,被告卻拒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經多次催要,被告仍欠41萬元至今未付。為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訴訟請求。
被告陽谷蕩宇薄板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的證據有:1、銷售合同。2、產品出廠發貨清單。3、增值稅發票。4、詢證函。5、逾期利息計算說明。庭審后,原告提交了承兌匯票三張,回款通知單、增值稅普通發票及專用發票各一張。
被告未提供書面證據亦未到庭進行質證。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被告陽谷蕩宇薄板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貨款57萬元,尚欠貨款41萬元未支付。原告提供的證據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且能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故對其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9月15日,被告陽谷蕩宇薄板有限公司為甲方、原告山東泰開變壓器有限公司為乙方簽訂《供銷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規格為SL11-20000/110KV變壓器一臺,總金額為98萬元,交貨時間為2015年10月8日,產品試驗合格后發貨,乙方通知甲方接收貨物。甲方在驗收中和使用中,如發現產品的品種、規格、數量等不符合合同或技術協議要求,應妥善保管同時在五日內向乙方提出異議,乙方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后應在三日內負責處理。付款及結算方式:1、預付款:簽訂合同,預付20%貨款后合同生效。2、交貨款:設備制造完成具備發貨條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40%貨款,賣方安排發貨。3、投運款:設備到貨安裝投運后或安裝完畢三個月,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30%貨款。4、質保金:貨款的10%作為質保金在質保期滿后支付(質保期為產品安裝后12個月)。甲乙雙方的違約責任參照《合同法》執行。合同還約定,原告回收被告SL11-12500/110壹臺,折價156000元,抵本合同貨款。合同簽訂后,被告給付原告日期為2015年7月28日的20萬元承兌匯票一張,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記賬,其中的114000元作為本合同貨款,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將上述貨物運送至被告處,被告給付原告日期為2015年10月22日的20萬元承兌匯票、2015年12月29日的10萬元承兌匯票各一張,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給被告出具價款為98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一張,又于2015年12月16日更換價款為824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其中扣除了合同約定的原告回收被告機器的價款156000元,被告共計支付貨款57萬元。2017年7月4日,原告出具往來款詢證函,被告在該函上加蓋了公司財務專用章,認可截止2017年6月30日尚欠原告貨款41萬元。原告于2018年5月8日訴至本院。訴訟中,原告將第二項請求變更為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9470元(自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以本金312000元為基數、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18年3月31日以本金98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6%計算)及2018年4月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1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6%計算)
判決結果
被告陽谷蕩宇薄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山東泰開變壓器有限公司貨款41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利息損失自2016年1月1日起以本金312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1日起以本金98000元為基數,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
被告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96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武軍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李盛楠
判決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