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神牛科技有限公司與卓越市政園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卓越市政園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302民初10879號
判決日期:2021-03-11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重慶神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牛公司)與被告卓越市政園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越公司)、卓越市政園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以下簡稱卓越遵義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米倩、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金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貨款1017860元;2、判決被告按合同約定的條款以逾期支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計算支付從2019年8月8日至以上款項清償之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3、判決被告按銀行同期利率計算支付從2019年8月8日至以上款項清償之日的利息。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與被告旗下的遵義分公司簽訂了《遵義師范學院體育照明供貨及安裝合同》,由原告采購安裝包含東區體育場、西區體育場、訓練館、體育館內四個比賽場的運動照明燈桿燈具等設備,合同總價為4080000元。原告于2016年6月履行完全部合同內容并通過驗收。同期,原告與貴州紅碩商貿有限公司簽訂了《遵義師范學院體育場燈具、燈桿供貨及安裝標準材料采購合同》,由原告采購安裝包含西區右下角籃球廣場、東區五人制足球場、東區網球場、東區籃球場運動照明燈桿燈具等設備,合同總價為1302280元。在兩個合同履行前期,遵義分公司替貴州紅碩商貿有限公司向原告代付了200000元預付款,后經三方協商一致同意將這貳拾萬元的債務由紅碩商貿有限公司轉給遵義分公司。在原告與貴州紅碩商貿有限公司簽訂的供貨合同中減扣掉貳拾萬元的燈具設備,并重新簽訂了《遵義師范學院體育場燈具、燈桿供貨及安裝標準材料采購合同》,合同總價變更為1102280元。按照約定,減扣掉的部分應以補充協議(合同)的形式計入遵義分公司與原告的合同總價中,合同總價應該變更為4280000元,但遵義分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與原告簽訂該補充協議。盡管如此,通過原告與遵義分公司雙方的對賬單及企業詢證函、合同工作量清單及驗收工程量等文字資料均能證明以上事實。根據合同支付條款的約定,合同簽訂后支付30%的預付貨款,材料運達工地后付30%的備料貨款,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后支付40%的貨款,其中以銀行保函的形式預留5%的質保金,質保期為2年。遵義分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按約定完成第一筆付款(原合同價的30%)、于2016年8月2日逾期兩個月完成第二筆付款(原合同價的30%)、于2016年9月23日替貴州紅碩商貿有限公司支付了貳拾萬元的預付款。之后再沒有按照合同要求的時間和比例支付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要,直至2017年1月26日和2019年8月8日支付兩筆貨款(合計為原合同價的15%)。該項目已于2018年6月質保期滿,遵義分公司應全額支付合同價款及補充協議(合同)價款合計4280000。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間,遵義分公司累計向原告支付貨款3262140,尚有1017860未支付,經原告多次催要無果,故釀成本案訴爭。
被告辯稱,我公司已經支付了358萬元的貨款給原告,雙方未結算,對我公司應付的工程款的金額不確定,所以我公司對未付款項就沒有進行支付,同時原告提供的產品品牌與合同約定的品牌不相符,我公司未對原告提供的貨物進行驗收,因此我公司不存在違約。
本院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神牛公司與被告卓越遵義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簽訂遵義師范學院體育照明供貨及安裝合同。雙方在合同第一條名稱、規格、質量中約定:1、名稱、東區體育場、西區體育場、訓練館、體育館內四個比賽場館燈具材料及安裝等。2、規格:瑪斯柯。雙方在第六條價格與貨款支付中約定:1、單價:見附件報價清單(單價包含稅費);總價:4080000元,如現場材料有增減按單間、按實計算。2、貨款支付:貨款支付時間:材料運達工地后付30%的備料貨款,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后支付40%貨款其中質保金5%,質保金以銀行出具的保函為準,在質保期滿貳年后無質量問題保函自動失效。貨款支付方式為銀行轉賬。3、預付貨款:合同簽訂后支付30%的貨款。雙方在合同第八條甲方違約責任中約定:1、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4、其他約定:乙方供貨及安裝完畢提出驗收通知,甲方接到驗收通知后十日內應該組織人員進行驗收,如果超過二十日不驗收則視為產品及安裝合格。雙方在第九條乙方違約責任中約定:3、乙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規格、顏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如甲方同意利用、應按質論價;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保修,并承擔修理、調換貨退貨而支付的費用。合同簽訂后神牛公司按合同約定向卓越遵義公司提供燈具及安裝,卓越遵義公司于2016年6月對神牛公司提供的貨物進行驗收。合同約定的場館已經投入使用。卓越公司遵義公司和神牛公司簽訂合同后于2016年4月22日支付神牛公司貨款1224000元,于2016年8月2日支付貨款1224000元,于2016年9月23日支付貨款200000元,于2017年支付貨款214140元,于2019年8月8日支付貨款400000元。卓越遵義公司截止至2019年8月8日共計支付神牛公司貨款3262140元。
另查明:卓越市政園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是卓越市政園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遵義師范學院體育照明供貨及安裝合同、照明工程貨物驗收清單、報價單、中信銀行電子交易客戶回單、對賬單等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卓越市政園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重慶神牛科技有限公司貨款101786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1017860元為基數從2018年6月27日起以日萬分之二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重慶神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61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卓越市政園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盧方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辛竺蕓
書記員張錚
判決日期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