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龍與容國波、佛山市紅建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佛山市建力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0604民初9366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龍與被告容國波、佛山市紅建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建公司)、佛山市建力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力公司)、廣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四建)、佛山市禪城區******(以下簡稱禪城土儲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6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雷文、被告容國波委托訴訟代理人黃世剛、被告廣州四建委托訴訟代理人岑思惠、被告禪城土儲中心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紅建公司、建力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容國波向劉龍付工程勞務款911571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利息以911571元為本金,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自2016年9月30日起計至付清之日,至起訴之日暫計利息173198.3元),暫訴本息共計1084769.3元;2.判令紅建公司、建力公司、廣州四建對第一項訴請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禪城土儲中心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對第一項訴請承擔連帶責任;4.判令五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一、禪城土儲中心為佛山市禪城區瀾石片區改造回遷安置房B區(社區二)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案涉工程)的建設方,廣州四建為案涉工程的合同建筑施工總承包商。2014年3月,容國波非法借用紅建公司的名義與廣州四建簽訂《建筑工程勞務專業分承包合同》,取得了案涉工程建筑施工的承建權,成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同時,建力公司又收取了紅建公司相應的部分工程款。二、2014年4月18日,容國波與唐元兵簽訂《佛山市禪城區瀾石片區安置房B區社區二土建工程承包合同書》,約定將案涉工程以全包工的方式非法轉包給以唐元兵為合伙代表的承包人唐元兵、鄧洪權和黃定輝三人。三、劉龍為建筑勞務承包的從業人員。2015年4月19日,唐元兵派劉宜文為代表,以瀾石片區改造回遷安置房B區社區二勞務施工隊的名義將佛山市禪城區瀾石片區改造回遷安置房B區(社區二)建設工程項目中的1#、2#、3#、4#、5#、6#號樓的外墻批灰貼磚工程整體承包給了劉龍,雙方簽訂一份《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書》,約定劉龍提供工具用具,唐元兵提供施工材料,工程勞務價款按單價據實結算,付款方式為按實際工程量依比例支付工程勞務款。四、劉龍與劉宜文簽訂上述合同后,積極組織勞務人員認真扎實進行施工,并如期如約完成并交付所約定的全部工程。2016年9月26日,劉龍與唐元兵一起對劉龍所完成的工程進行了工程結算并簽署了《工程結算單》,雙方對劉龍所完成的工程量和應得的工程款進行了具體的核對驗收及確認,并最終確認劉龍應得的工程勞務款及其他報酬共計4232071元,應當扣減的其他費用為20500元,劉龍應當獲取的工程勞務款為4211571元。五、在劉龍施工的過程中,相應的進度款系由唐元兵核實確認后由廣州四建在工地現場向劉龍的施工人員發放的,共計發放工程勞務進度款金額為2400000元,扣除劉龍在結算中已經確認的扣款82160元,容國波實際欠付劉龍的工程勞務款為1811571元。六、工程交付后,劉龍不斷向廣州四建、禪城土儲中心及唐元兵、鄧洪權和黃定輝催討所拖欠的工程勞務款。2017年1月23日,在佛山市禪城區****辦及禪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協調下,廣州四建在瀾石街道辦勞動檢察隊的監督下向劉龍發放了900000元的工程勞務款,尚欠劉龍工程勞務余款911571元。七、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7月21日通過竣工驗收,并陸續交付使用。2018年5月11日廣州四建已將編制的《工程結算書》交付給禪城土儲中心委托的工程結算審核單位廣州金盛建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盛建公司),金盛建公司2018年8月16日承諾2018年12月31日前提交結算審核初稿。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材料證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禪城區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終審意見書》《關于瀾石片區改造回遷安置房B區(社區二)及地下室工程施工結算進度的情況說明》《建筑工程勞務專業分承包合同》《佛山市禪城區瀾石片區改造回遷安置房B區(社區二)土建工程承包合同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書》《瀾石片區改造回遷安置房B區(社區二)結算單》《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筆錄》《瀾石片區改造回遷安置房B區(社區二)工程項目工程工資款糾紛事件簡況》《勞動保障檢察調查詢問筆錄》等。
被告容國波辯稱,一、容國波沒有與劉龍簽訂合同,不是合同相對人,無須對劉龍承擔責任。劉龍主張容國波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劉龍在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曾以同樣的事實與理由起訴,該案已經實體審理。本案起訴屬于重復訴訟。
被告紅建公司書面答辯稱,一、紅建公司與劉龍沒有合同關系,相關責任應由唐元兵等人承擔。在本案中,紅建公司與劉龍沒有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也沒有分包工程給劉龍承攬。根據劉龍在起訴狀中的陳訴,其與唐元兵等人簽訂合同,本案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是劉龍與唐元兵。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當由唐元兵等人承擔。二、紅建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主體,佛山市瀾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瀾石公司)系本案工程的實際施工單位。2014年,瀾石公司從廣州四建處取得案涉工程的勞務分包部分。由于瀾石公司缺乏勞務資質,委托紅建公司提供辦理施工許可證相關資料。2014年2月27日,瀾石公司與紅建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補充協議》,明確約定了瀾石公司系實際的施工及管理單位?!秳趧辗职贤泛炗喓?,廣州四建直接將工程發包給瀾石公司,自始至終沒有將案涉的勞務分包工程交給紅建公司施工,廣州四建沒有向紅建公司支付工人工資,該勞務分包工程系瀾石公司自己組織施工。劉龍與紅建公司沒有簽訂勞務合同,也不認識劉龍及唐元兵等人,紅建公司沒有向劉龍支付過任何的費用。故此,紅建公司不是案涉工程的勞務承包方,不是本案適格的主體,相關責任應當由瀾石公司承擔。
被告建力公司書面答辯稱,一、建力公司不是本案爭議合同的相對人,不應對劉龍承擔責任。建力公司與劉龍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土建工程承包合同》《砌磚、批灰合同書》等合同的相對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建力公司不應對劉龍基于案涉合同關系產生的工程款合同債權承擔責任。二、劉龍要求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建力公司既不是劉龍所簽合同的相對人,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所指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不應對劉龍承擔連帶責任。三、劉龍曾在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以同樣的事實與理由起訴廣州四建等案涉當事人,劉龍提起本案訴訟屬于重復訴訟,依法應該駁回其起訴。
被告廣州四建辯稱,劉龍要求廣州四建承擔拖欠工程款的連帶責任缺乏法律依據。一、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生效判決已經認定廣州四建對劉龍沒有付款義務。就本案同一工程項目,同一案件事實,劉龍曾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工程款,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認定廣州四建無須對劉龍承擔付款責任。已生效判決認定,禪城土儲中心為佛山市禪城區瀾石片區改造回遷安置房B房(社區二)及地下室工程的建設單位,廣州四建為該工程的總承包單位。廣州四建將案涉工程的勞務用工部分交由紅建公司進行勞務承包并支付了勞務款項。紅建公司將相關工程交由唐元兵、鄧洪權、黃定輝三人合伙承包,其后唐元兵將相關工程交由劉龍施工。廣州四建與劉龍不存在合同關系,劉龍主張突破合同相對性要求廣州四建對案涉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依據。二、劉龍構成部分重復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駁回其對廣州四建的起訴。(一)前訴案件情況:2018年,劉龍就案涉工程在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之訴。劉龍依據與唐元兵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和《結算書》,起訴要求:1.唐元兵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2.鄧洪權、黃定輝、劉宜文、廣州四建承擔連帶責任;3.禪城土儲中心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前案一審法院判決:唐元兵、鄧洪權、黃定輝向劉龍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駁回劉龍其他訴訟請求。劉龍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二)本案情況:劉龍就同一工程項目、同一案件事實,再次提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之訴,起訴要求:容國波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紅建公司、建力公司、廣州四建承擔連帶責任;土儲中心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1.本訴案件構成部分重復起訴。其一,當事人相同。前訴與本訴原告相同,被告之一均為廣州四建。其二,訴訟標的相同。兩訴實質上均是基于劉龍作為實際施工人承建案涉工程而形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提起的是工程款給付之訴。因此,本訴與前訴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同一個法律關系提起的訴訟,兩訴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其三,訴訟請求相同。前訴與本訴中,劉龍訴請之一均為要求廣州四建承擔付款責任。雖然前后兩訴的訴訟金額不完全一致,但劉龍在兩訴中所依據的法律事實、證據材料基本相同。劉龍對廣州四建的訴訟請求實質上是一樣的,均是要求支付工程款項。因此,本訴與前訴案件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屬于重復訴訟,法院應駁回劉龍對廣州四建的起訴。二、本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前訴中劉龍要求唐元兵等人給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生效法律文書已經判定由唐元兵、鄧洪權、黃定輝向劉龍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法院已經確定了工程款給付的主體及金額。本訴劉龍的訴請是由容國波等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實質是要求另一主體承擔工程款給付義務,否定前訴的裁判結果。若本訴法院判定劉龍訴請成立,將導致劉龍可以就同一筆款項向不同的主體追償,收到雙倍受償,違反司法公平。
被告禪城土儲中心辯稱,一、禪城土儲中心已向總承包人支付完畢已完成階段的工程進度款,現階段禪城土儲中心不存在拖欠未付的工程款,劉龍對禪城土儲中心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據《禪城區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終審意見書》顯示:2017年7月28日,經驗收評定合格。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3頁12.4.1付款周期的約定,工程初驗合格后,工程款最多支付至合同總價扣除預留金款項后(或實際累計完成工程款,兩者取小值)的80%。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金額為405294439.34元,扣減暫列金額37770321.71元后,禪城土儲中心應付的全部合同金額為367524117.63元。根據合同約定,在案涉工程完成初驗收時最多支付367524117.63元的80%(即294019294.1元)。據禪城土儲中心與廣州四建的工程款轉款憑證顯示,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7年8月2日(初驗收后),禪城土儲中心按照工程進度分38次共向總承包施工單位廣州四建支付了施工進度款(含首期和第二期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294019294.1元。綜上所述,禪城土儲中心在案涉工程初驗收后已支付完畢該階段的工程價款,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的情形,劉龍對禪城土儲中心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二、案涉工程仍處于結算審核階段,需等待廣州四建完成補充材料后,再提交佛山市禪城區財政局審定,該工程的工程價款尚未最終結算。據金盛建公司出具的《關于瀾石片區改造回遷安置房B區(社區二)及地下室工程施工結算進度的情況說明》,案涉工程的工程價款尚未最終結算,禪城土儲中心最終支付給廣州四建的工程款尚未能確定,現階段禪城土儲中心暫不存在應付款義務。三、即使其他被告確實存在拖欠劉龍工程款的事實,亦與禪城土儲中心無關,禪城土儲中心對此不存在過錯,也沒有責任。據佛山市禪城區勞動監察部門的調查詢問筆錄顯示,唐元兵等人曾在已收到相應階段的工程進度款的情況下將部分工程款挪作他用,導致其未能按時支付工人工資。即使劉龍是由唐元兵等人聘用的施工人員且其他被告存在拖欠劉龍工程款的情形,但禪城土儲中心與劉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F禪城土儲中心已經按合同約定足額向廣州四建支付了工程價款,廣州四建或其他被告因聘用他人產生的法律關系均與禪城土儲中心無關,因此產生債務禪城土儲中心也無需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在訴訟中舉證如下: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擬證明案涉工程由廣州四建總承包。
2.《禪城區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終審意見書》,擬證明案涉工程項目已于2017年7月28日驗收合格。
3.關于瀾石片區改造回遷安置房B區(社區二)及地下室工程施工結算進度的情況說明,擬證明案涉工程已竣工驗收進入結算階段。
4.《建筑工程勞務專業分承包合同》,擬證明廣州四建將案涉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轉包給容國波,容國波以其實際控制的紅建公司的名義,并以虛假的勞務分包名義與廣州四建簽訂承包合同。
5.《佛山市禪城區瀾石片區安置房B區社區二土建工程承包合同書》,擬證明容國波將案涉工程土建與勞務再次轉包給唐元兵等人。
6.瀾石片區改造回遷安置房B區(社區二)工程項目工資款糾紛事件簡況、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筆錄,擬證明廣州四建將以紅建公司名義承包的案涉工程轉包給容國波,容國波又將案涉工程轉包給唐元兵等人,唐元兵將相關勞務分包給本案劉龍等人。
7.《授權委托書》,擬證明容國波為紅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與唐元兵等人一同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
8.委托書及收款明細,擬證明建力公司明知廣州四建與容國波存在違法轉包行為而仍然給予協助。
9.《建筑分包合同書》,擬證明唐元兵將案涉工程的外墻打毛、掛網、墻面濕水、批灰、底灰保養、貼磚、洗墻、線條批灰貼磚、門窗邊收邊、施工洞口及電梯口批灰貼磚等作業轉包給劉龍。
10.《瀾石片區改造回遷安置房B(社區二)結算單1#、2#、3#、4#、5#、6#外墻班劉龍》,擬證明劉龍的全部工程勞務款為4232017元,扣除已付工程款及其他費用,尚欠劉龍工程勞務款1811571元。
11.《申請書》,擬證明陳茂蘭、劉龍、李利軍、王小鵬等曾于2017年8月23日向禪城區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案涉工程勞務款支付問題。
被告廣州四建在訴訟中舉證如下:
(2019)粵06民終1900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就案涉項目的同一案件事實,劉龍曾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工程款,前案生效判決認定廣州四建無需承擔付款責任。
被告禪城土儲中心在訴訟中舉證如下:
列表明細情況說明、支付給廣州四建的工程款轉賬憑證共38張,擬證明2017年7月28日案涉工程初驗評定合格,但截至2020年5月,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計價審核工作未完成,還需廣州四建補充材料后提交佛山市禪城區財政局進行審定,因此工程價款尚未確定。禪城土儲中心已支付完畢現階段應支付給施工方的款項。
訴訟中,被告容國波、被告建力公司在訴訟中未提交證據。
本院認證:被告紅建公司、建力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本院對劉龍提交的證據1-10,被告廣州四建、被告禪城土儲中心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劉龍提交的證據11為其單方制作的證據,不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禪城土儲中心作為建設單位、案外人佛山市禪城區瀾石片區改造工程指揮部作為發包人、廣州四建作為承包人,三方共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土地儲備中心委托佛山市禪城區瀾石片區改造工程指揮部對瀾石片區改造工程安置房項目進行全方位的建設管理,包括安置房項目的立項,建設方案設計、施工,項目工程的招投標,辦理項目工程相關的報審、報建、報驗,建設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納稅業務申報的簽注,簽訂合同、出具往來文件、信函及與瀾石片區改造工程安置房項目建設有關的各項業務,并由廣州四建承包案涉工程。約定:一、工程概況。1、工程名稱:瀾石片區改造回遷安置房B區(社區二)及地下室工程施工?!?。4、資金來源:財政撥款。5、工程內容:建筑面積147469.3平方米,包括基坑支護工程、土方工程、建筑工程(含地下人防結構建筑工程)、安裝工程(不含電梯工程)、裝飾裝修等。6、工程承包范圍:瀾石片區改造回遷安置房B區(社區二)及地下室工程,包括基坑支護工程、土方工程、建筑工程(含地下人防結構建筑工程)、安裝工程(不含電梯工程)、裝飾裝修等工程施工總承包,具體以最終的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和有關資料為準。……。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1、簽約合同價為405294439.34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11004661.23元、暫列金額37770321.71元?!?。該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12.4.1付款周期約定如下:工程初驗合格后,工程款最多支付至合同總價扣除預留金款項后(或實際累計完成工程款,兩者取小值)的80%?!?4.1竣工付款申請約定,工程結算經禪城區財政局審定后30天內,工程款支付至結算審定價的95%。
2014年3月,廣州四建作為發包方與紅建公司作為承包方簽訂《建筑工程勞務專業分承包合同》,約定廣州四建將案涉工程的勞務用工部分交由紅建公司進行勞務承包。同月8日,紅建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容國波作為案涉工程勞務用工部分的施工管理人,負責代管代簽工程內的工作。
2014年4月18日,容國波代表瀾石片區安置房B區社區二工程項目部與唐元兵簽訂《佛山市禪城區瀾石片區安置房B區社區二土建工程承包合同書》,約定由唐元兵承包案涉工程的土建工程部分。容國波在該合同甲方代表人處簽名并捺手印,唐元兵在該合同乙方代表人處簽名并捺手印。
2015年11月12日,容國波代表紅建公司向廣州四建出具《委托書》,指定廣州四建將案涉工程的相關費用匯入建力公司的賬戶。2018年1月23日,廣州四建向建力公司匯入1000000元工程款。容國波確認該筆工程款為廣州四建因案涉工程施工支付予紅建公司的勞務工程款,建力公司僅代為收取。
2015年4月19日,劉宜文代表佛山市瀾石片區B區《社區二》施工隊與劉龍簽訂《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書》,約定由劉龍承包瀾石片區改造回遷房B區(社區二)1#、2#、3#、4#、5#、6#的外墻批灰貼磚工程。
2016年9月26日,劉龍與唐元兵簽訂《瀾石片區改造回遷安置房B(社區二)結算單1#、2#、3#、4#、5#、6#外墻劉龍》確認結算工程款為1811571元。
2017年8月28日佛山市禪城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筆錄》中記載唐元兵陳述,廣州四建是案涉工程項目的總承建商,紅建公司承接該工程后派其代表容國波將該工程項目的一部分土建勞務工程給唐元兵與鄧洪權、黃定輝三人合伙承包。
另查明,2018年6月19日,劉龍以唐元兵、鄧洪權、黃定輝、廣州四建、禪城土儲中心為被告向本院提起(2018)粵0604民初13732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該案件后經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6民終1900號終審判決予以維持。在該案中,法院查明認定如下:1.禪城土儲中心將案涉工程發包予廣州四建,并與廣州四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此后,廣州四建將案涉工程的勞務用工部分分包予紅建公司并簽訂《建筑工程勞務專業分承包合同》,其后紅建公司委托容國波作為案涉工程的勞務用工部分施工管理人代簽代管該工程相關事宜。2.容國波代表紅建公司,指定廣州四建將案涉工程的相關費用匯入建力公司的賬戶。3.容國波代表瀾石片區安置房B區社區二工程項目部與唐元兵簽訂《佛山市禪城區瀾石片區安置房B區社區二土建工程承包合同書》,將案涉工程的土建工程部分分包予唐元兵、鄧洪權、黃定輝。4.2015年4月19日,佛山市瀾石片區B區《社區二》施工隊與劉龍簽訂《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書》,劉宜文在甲方佛山市瀾石片區B區《社區二》勞務隊授權代表出簽字。后唐元兵與劉龍共同出具《瀾石片區改造回遷安置房B(社區二)結算單1#、2#、3#、4#、5#、6#外墻劉龍》,載明唐元兵應向劉龍支付1811571元勞務款。訴訟中,劉龍確認《瀾石片區改造回遷安置房B(社區二)結算單1#、2#、3#、4#、5#、6#外墻劉龍》簽訂后,唐元兵向其支付勞務工程款970000元,尚欠勞務工程款841571元。5.土地儲備中心已向廣州四建支付完畢截止至2019年3月14日的工程進度款……。法院判決:依據《瀾石片區改造回遷安置房B(社區二)結算單1#、2#、3#、4#、5#、6#外墻劉龍》載明的工程量和結算金額,唐元兵、鄧洪權、黃定輝應向劉龍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駁回劉龍要求廣州四建、禪城土儲中心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劉龍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受理費減半收取7282元,由原告劉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梁菡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原潔萍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