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秋會與陜西信德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小寨發投服務部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113民初1483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秋會與被告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郵政西安分公司)、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西安市小寨發投服務部(以下簡稱:郵政小寨發投部)、陜西信德人力資源開發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信德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張秋會向西安市雁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作出雁勞人仲不字[2020]第1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張秋會對該裁決書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秋會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萬雅蘭,被告郵政西安分公司、郵政小寨發投部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驥、被告信德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宇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秋會訴稱,2005年2月28日,原告入職被告郵政西安分公司,在郵政小寨發投服務部從事投遞員工作。后來郵政公司與信德公司簽訂郵政企業勞務派遣用工協議,由郵政西安分公司向郵政公司派遣勞務員工。2019年9月,由于郵政公司內部調動,原告被安排至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西安市寄遞事業部朱雀路營業部。在原告工作期間,被告僅為原告繳納了2014年至2017年的社會保險,也未安排原告的年休假,未退還原告入職時繳納的押金等。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信德公司為原告補繳2005年至2014年的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2.被告信德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90450元(15月×6030元);3.被告信德公司退還原告押金500元;4.被告信德公司支付原告2005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50968元;5.被告信德公司為原告出具離職證明。原告當庭不再要求被告郵政西安分公司、郵政小寨發投部承擔責任,但表示對該二被告不予撤訴,最終由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郵政西安分公司、郵政小寨發投部共同辯稱,一、原告張秋會第一項訴請中的社保繳納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應予駁回,且原告的全部訴請已超過訴訟時效。此外,原告張秋會與郵政西安分公司、郵政小寨發投部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無義務為其繳納社保。二、原告張秋會訴請第二項所要求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與二被告無關,無任何事實及法律支持。此外,張秋會于1967年出生,至起訴時已53周歲,早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再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其達到退休年齡后產生的用工爭議不在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范圍內,因此其主張1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依法應當予以駁回。三、原告張秋會第四項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四、被告郵政小寨發投部無任何人事權,故不屬于本案適格被告,也無法承擔相應責任。
被告信德公司辯稱,一、2009年4月1日,原告與我公司簽訂《派遣員工登記表》,登記表上原告明確記載其有養老保險,備注為個人參保。同時,在原告與我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原告聲明其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今后社會保險繳納渠道不變,并簽字捺印,直到2014年我公司接到西安市郵政分公司報表告知其由個人參保轉為企業參保后,方為其辦理各項社保參保手續,故我公司已按照約定向原告代繳了社保;二、原告原工作單位因按照我公司與其簽訂的相關約定,其負有日常管理職能。但原告的具體離崗原因并未告知我公司,因此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及支付標準我公司認為原告所訴有悖事實,需另行查證。同時,根據我們與郵政西安分公司簽訂的派遣用工協議約定,經濟補償金應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與我公司無關;三、我公司從未收取原告任何押金,因此不作答辯;四、我公司從未收到原告任何形式主張未休年休假及用工單位拖欠其工資問題的反饋,且我公司僅僅作為代理社保的公司,因此無法核實原告所述是否屬實;五、庭審前,原告一直未聯系我公司或通過其實際工作單位聯系我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綜上,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5年7月1日,西安市郵政局(乙方)與被告信德公司(甲方)簽訂陜西省郵政企業勞務派遣用工協議書約定,甲方向乙方輸入勞務工,乙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對勞務工進行使用管理,與甲方形成勞務派遣關系。關于勞務工的招聘,乙方的用工單位可以直接招聘通過甲方及其代理機構進行派遣。甲方派遣到乙方的勞務工,由甲方統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事宜。2009年4月1日,原告與被告信德公司簽訂派遣制員工勞動合同書及勞動合同續訂書,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自2009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書中約定,被告信德公司派遣原告張秋會到西安市郵政局從事投遞工作。被告信德公司委托西安市郵政局考核后以貨幣形式代信德公司按月向原告張秋會支付工資,被告信德公司為原告辦理相關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2017年6月25日原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告郵政西安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資至2017年7月。期間被告信德公司為原告繳納了2014年2月至2017年7月的養老保險及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
另查明,2005年4月28日,被告郵政西安分公司收取原告財產保證金500元。
以上事實,有陜西省郵政企業勞務派遣用工協議書、派遣制員工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續訂書、參保證明、收款收據、銀行流水等證據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并經當庭核對無誤,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陜西信德人力資源開發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秋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775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陜西信德人力資源開發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秋會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駁回原告張秋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張秋會、被告陜西信德人力資源開發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各負擔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呂睿涵
審判員鄭彤
審判員史偉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史藝華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