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曉平、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二審無罪賠償賠償決定書
案號:(2020)遼02委賠48號
判決日期:2020-12-06
法院: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賠償請求人梁曉平因二審改判無罪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國家賠償一案,賠償義務機關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收到賠償申請后未予處理,賠償請求人梁曉平向本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本院賠償委員會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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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賠償請求人梁曉平的申請事項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賠償因二審被改判無罪賠償其人身自由賠償金150142.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2549.96元。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為,賠償請求人梁曉平因涉嫌貪污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2016年6月21日、2017年8月2日被取保候審,2018年8月2日被監視居住,2019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審。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5)中刑初字第383號刑事判決,判決賠償請求人犯貪污罪。后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7)遼02刑終256號刑事判決,判決撤銷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15)中刑初字第383號刑事判決,改判賠償請求人無罪。因此,從2015年4月15日被拘留之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審日止,賠償請求人共計被錯誤羈押433日。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賠償請求人有向賠償義務機關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取得賠償的權利。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發布的關于國家賠償金標準的通知,賠償請求人應取得人身自由賠償金150142.75元(433日×346.75元/日);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因賠償請求人及近親屬均遭受嚴重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人認為,其應取得精神損害撫慰金52549.96元(150142.75元×35%)。賠償請求人于2020年8月28日向賠償義務機關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該院于2020年8月29日收到申請材料,但該院未在《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二個月期限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故,現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貴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貴院依法作出賠償決定。
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中刑初字第383號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梁曉平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零七天,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019年5月28日,本院作出(2017)遼02刑終256號刑事判決,判決上訴人梁曉平無罪。
賠償請求人梁曉平已向賠償義務機關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于2020年8月29日收到了賠償申請書特快專遞,但未予立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賠償申請書、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15)中刑初字第383號刑事判決書、本院(2017)遼02刑終256號刑事判決書、特快專遞物流單等在卷為憑
判決結果
指令賠償義務機關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本決定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
合議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判決日期
20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