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暉創(重慶)城市綜合服務有限公司與陳義模申請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渝0116民督10號
判決日期:2020-11-20
法院: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保利暉創(重慶)城市綜合服務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陳義模申請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20年6月5日發出(2020)渝0116民督10號支付令,限令被申請人陳義模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6月15日被申請人陳義模以與原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的物業合同已過期、與申請人未簽訂服務協議、小區物業不作為導致被申請人家中被盜財物受損等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異議
判決結果
終結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渝0116民督10號支付令自行失效。
本案受理費16元,由申請人保利暉創(重慶)城市綜合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員賴鳳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劉雨單
判決日期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