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敏娟與杭州帕赫節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105民初11037號
判決日期:2020-10-27
法院: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夏敏娟為與被告杭州帕赫節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帕赫公司)、第三人浙江新世紀人才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世紀公司)、杭州國電大壩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電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開庭審理。原告夏敏娟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剛、趙娜,被告帕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鄒紅湘,第三人新世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蔣月亮,第三人國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金紅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夏敏娟訴稱:原告于2012年9月入職杭州美利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利信公司)工作,該公司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也未進行任何經濟補償。后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鄒紅湘將原告安排至被告帕赫公司工作,鄒紅湘為帕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東。因工作需要,后鄒紅湘將原告安排至第三人新世紀公司工作并簽訂勞動合同,由該公司將原告派遣至第三人國電公司,但原告在工作上仍舊接受鄒紅湘的安排,工作內容為國電公司與被告合作的項目。原告在轉入被告處工作后,被告仍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至今,被告承諾的高溫補貼和年休假從未兌現,年休假兩年零七個月總計13天,高溫補貼總計3年。2019年3月前的銷售提成經原告與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鄒紅湘對賬,總計98337.92元未付。截至目前,上述費用經原告多次溝通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之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原告在職期間,按照公司規定盡職盡責完成工作任務。由于原告銷售業績優秀,鄒紅湘將原告提升為銷售副總,原告的工作內容及其工資發放均由鄒紅湘安排。被告屢次拖欠勞動報酬及其他應發費用,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于2019年9月到拱墅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不服該委的浙杭拱墅勞人仲案(2019)1169號裁決書,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確認原告與被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被告支付原告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10000元;3、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資,被告應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70000元、13天未休年休假工資11954元、高溫補貼2400元;4、被告支付原告銷售提成98337.92元;5、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資93331元;6、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帕赫公司辯稱:一、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原告與第三人新世紀公司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同一個人在同一時間不可能建立兩個勞動關系。被告與原告所在的國電公司有項目合作,所以存在一定的聯系。而被告的法定代表鄒紅湘曾與原告在國電公司同一個部門工作過,故鄒紅湘與原告有工作安排及交流實屬正常工作范疇。被告與原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發過原告工資和繳納社保,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二、原告主張的銷售提成系其理解錯誤。被告系國電公司的材料供應商,為了回款能夠及時,被告請原告在工作上給予支持,故被告以服務補助的形式給予原告一定的業務返利。三、原告在工作時間內負責的所有業務均為國電公司的輔助銷售業務,與被告僅為業務合作、工作配合關系。
第三人新世紀公司述稱:原告于2016年1月1日由新世紀公司派遣到國電公司工作,合同期為二年,后轉為外包人員。被告與新世紀公司沒有關系,也沒有工作上的聯系,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事情不知情。
第三人國電公司述稱:原告是新世紀公司派遣到我公司來的員工,從事銷售工作,國電公司是用工方。原告的薪資和高溫補貼等,國電公司已經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到了新世紀公司。
經審理,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2012年9月至2016年2月期間,美利信公司為夏敏娟繳納了社會保險。2016年1月4日,新世紀公司(甲方)與夏敏娟(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從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約定:甲方派遣乙方到國電公司從事銷售崗位工作,工作地點為項目所在地;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等等。合同還對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及福利,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規章制度,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事項進行了約定。2018年1月1日,新世紀公司與夏敏娟續簽了《勞動合同》,期限從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同約定夏敏娟從事輔助銷售崗位工作,工作地點為項目所在地。2016年3月至本案起訴之時,新世紀公司為夏敏娟參加了社會保險,并按最低工資的標準(扣除個人應承擔部分社會保險費后)按約向夏敏娟支付了勞動報酬。
2019年8月5日,帕赫公司與夏敏娟簽訂《工資結清協議》,約定:茲有員工夏敏娟,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未支付工資合計24962元。將于2019年8月5日已全部結清,現已不存在工資拖欠問題,如以后對本次所發工資有問題,本人愿負全部法律責任,與國電公司無關。從2019年7月份開始到2020年6月份本人愿意按照3500元/月發放工資(包括國電大壩保底工資2010元/月,剩余工資由帕赫公司以服務費補助形式支付,約定每月10號支付)。補充條件:不用每天到崗上班,本人負責的項目有工作需要必須第一時間到位,負責提成項目的業務協調和安裝合同回款的工作,否則停止發放3500元每月的保底工資和服務補助……。
2019年8月6日,夏敏娟收到雷翠翠個人賬戶支付的2019年4月至6月份工資款24962元;2019年7月份工資款1490元;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間,雷翠翠個人賬戶按月向夏敏娟支付工資。
2019年9月9日,夏敏娟與帕赫公司簽訂《銷售提成協議》(含項目提成明細表等),雙方對夏敏娟完成的項目的銷售提成的方式、需要新跟蹤落實的項目以及提成支付時間和方式等進行了約定,并確認截止2019年9月3日,帕赫公司尚有未付提成金額74886.89元。雷翠翠作為代帕赫公司付款的人員亦在上述材料上簽字。
2016年2月16日,國電公司任命鄒紅湘為軌道工程部主任。2019年10月25日,國電公司出具《在職證明》兩份,其中一份證明:夏敏娟和新世紀公司已簽訂勞動合同,由新世紀公司派遣到國電公司工作,自2016年3月起至今。另一份證明:雷翠翠和浙江中通文博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通公司)已簽訂勞動合同,由中通公司派遣到國電公司工作,自2017年起至今。同日,國電公司還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帕赫公司為該公司承攬工程指定供應商提供防水材料。
2019年10月8日,夏敏娟向杭州市拱墅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帕赫公司向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10000元;2012年9月至2019年8月經濟補償金70000元、13天未休年休假工資11954元、三年的高溫補貼2400元;2017年至2019年的銷售提成98337.92元;2017年至2019年的加班工資93331元。2019年11月5日,杭州市拱墅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浙杭拱墅勞人仲案(2019)第1169號仲裁裁決,裁決駁回夏敏娟的仲裁申請請求。夏敏娟對仲裁裁決不服,故訴至本院。
夏敏娟陳述,2019年12月19日,夏敏娟與浙江雷博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從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仍派遣至國電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夏敏娟還陳述其周一至周五在國電公司上班,上班期間從事國電公司安排的工作和帕赫公司安排的工作,每周六和每天下班后為帕赫公司工作。國電公司陳述其對夏敏娟為帕赫公司工作一事不知情。
上述事實有夏敏娟提供的《社保繳納清單》、《工資結清協議》、《銷售提成協議》、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賬戶收入交易明細,帕赫公司提交的《關于鄒紅湘等同志的任命通知》、《在職證明》、《證明》、《勞動合同書》、《仲裁裁決書》等證據,以及各方當事人陳述予以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夏敏娟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元,由夏敏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曾碧蓮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鄧然
代書記員項鴻雁
判決日期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