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仁所、鄭傳根等與六安市友邦置業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503民初144號
判決日期:2020-10-19
法院: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仁所、鄭傳根與被告六安市友邦置業有限公司、安徽皋陶律師事務所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劉仁所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允河,被告六安市友邦置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湯邦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仁所、鄭傳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被告欠原告劉仁所、鄭傳根六安市友邦濱水城一期工程11#、12#、13#、14#、15#、16#樓工程款1422萬元-819萬元=603萬元,并自2017年9月15日按月利息2%計算至破產公告日止603萬元×2×15個月=180.9萬元,合計:783.9萬元;2、請求確認被告欠原告劉仁所、鄭傳根六安市友邦濱水城一期工程11#、12#、13#、14#、15#、16#樓工程工地損失賠償款350萬元,并自2017年9月15日按月利息2%計算至破產公告日止350萬元×2×15個月=105萬元,合計:455萬元;3、請求確認原告就六安市友邦濱水城一、二期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4、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2015年7月30日簽訂的《六安市友邦濱水城一期工程(11#、l2#、13#、14#、l5#、16#樓)總承包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上述工程,雙方約定固定包死價為1580萬元;2017年9月l5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書》;雙方2017年9月l5日簽訂的《工地損失賠償協議書》,賠償損失款人民幣3500000元;2017年9月15日簽訂的《付款協議書》,利息按雙方約定月利息二分。由于被告被裁定破產,原告申報債權中,被告第一次確認原告工程款債權7127574元,利息沒有支持。原告不服申請復核,被告第二次復核11#、l2#、13#、14#、l5#、16#樓工程款債權為6029600元,對于利息沒有支持,對于工地損失350萬元及利息沒有支持。原告認為,原告申報的債權請求數額均有相應的協議約定;合同第四條稅收約定由被告承擔,稅收票據不存在由原告提供,所以雙方約定數額依法應當支持,但被告拒不支持,不得已,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特具狀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六安市友邦置業有限公司辯稱:一、安徽皋陶律師事務所為友幫公司破產管理人,列為被告,為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原告作為自然人,與友邦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承包的案涉工程只有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才可參照合同約定主張工程款。原告未完成合同范圍內的工程施工,已完成的工程量尚不確定,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的全部價款主張權利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三、關于工程款利息問題,友邦公司既已向原告支付350萬元賠償款,足以彌補原告損失,其又主張利息損失,明顯過分高于其所收到的損失,不應得到支持。且原告主張的利息計算方式也與合同約定不符。根據《付款協議》約定,友邦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時間節點分別為:2017年11月15日付200萬元,2017年12月15日付200萬元,2018年1月1日付200萬元,以后每月付200萬元。利息應從應付款的最后期限之后一日起算。原告主張以合同簽訂之日的2017年9月15對全部欠付工程款起算利息無依據;四、關于原告主張確認欠款優先權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三條規定,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因此,原告主張的損失賠償款350萬元不屬于工程款范圍,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另根據上述最高院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本案案涉工程尚未竣工,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為自2017年9月15日之后的三個半月即2018年1月30日,原告主張優先權的期限應為2018年7月30前。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
一、原告身份證、被告企業信息,證明雙方主體情況;
二、雙方2015年7月30日簽訂的《六安市友邦濱水城一期工程(11#、12#、13#、14#、15#、16#樓)總承包施工合同》:證明雙方約定固定包死價為1580萬元,合同第二頁約定,稅金應由被告承擔;
三、2017年9月15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書》:證明原被告雙方確認了工程款數額1580萬元;
四、2017年9月15日簽訂的《付款協議書》:證明工程款數額及付款的約定,逾期支付利息約定為月利息二分;
五、雙方2017年9月15日簽訂的《工地損失賠償協議書》:證明賠償工地損失款人民幣3500000元,利息按雙方2017年9月15日簽訂的《付款協議書》約定月利息二分;
六、六安友邦置業有限公司管理人債權復核意見書:證明被告也認可六安市友邦濱水城一期工程(11#、12#、13#、14#、15#、16#樓)核減10%工程款,即:1580萬元×90%=1422萬元。原告就1580萬元按90%要求工程款雙方確認;
七、債權人會議債權審核認定表:1、證明債權人會議審核情況,按法律規定有異議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2、此份債權人會議審核中第13項對安徽盛達建設有限公司的工地損失2576590元,第15項安徽勇剛建設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200萬元的工地損失,第16項對王宜朝的3058509元的工地損失均認定。因此,原告的350萬元也是雙方確認的,所以,本案350萬元的工地損失該當認定為債權;
八、法院判決書:證明相關類型的判決均支持了工地損失的請求,具體為:第13項對安徽盛達建設有限公司的工地損失2576590元,第15項安徽勇剛建設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200萬元的工地損失,第16項對王宜朝的3058509元的工地損失均認定。因此,原告的350萬元也是雙方確認的,所以,本案350萬元的工地損失該當認定為債權,原告的350萬元請求也應當支持。
被告六安市友邦置業有限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為:
對證據一無異議。
對證據二總承包施工合同,有兩點意見:1、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因原告不具施工資質,給合同屬無效合同。2、原告未全部履行合同義務,不應按合同約定全部價款結算工程款,應以實際完成且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量結算價款。
對于證據三建設工程合同補充協議書真實性不持異議,但同樣該協議書為無效,合無效合同,原告未全部履行合同義務,應以實際完成工程量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
對于證據四付款協議書,以全部價款作為結算依據,與合同約定及工程完成情況不符,應據實結算,利息應按司法解釋及相規定進行確定。
對于證據五真實性不持異議,但原告舉于計算利息的標準方法與該協議書不符,應按每筆款項支付時間的到期未付的時間作為起算利息的時間。
對于證據六,真實性不持異議,具體工程款應以法院確認的事實所作出的判決為準。
對證據七,真實性無異議,但證明目的有異議,所舉其他合同當事人與本案情況不同,因具體分析對待,不能作為本案判決依據。
對證據八,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與本案無關聯,不應作為本案裁判依據。
被告六安市友邦置業有限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
證據一、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2018)皖1503破6-1-1號《民事裁定書》、(2018)皖1503破6-2-1號《決定書》,證明: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受理對被告六安市友邦置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的申請,并指定安徽皋陶律師事務所為友邦公司破產管理人。
證據二、皖中信房估字(2019)N-0268號《房地產估價報告》1份,證明:案涉工程部分未完工,原告未履行全部合同義務,原告起訴主張全部工程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證據三、《對賬情況說明》1份,證明:原告認可友邦公司已付工程款8190400元。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為:
對證據一三性沒有異議。
對證據二評估書,我們對其不予認可,這是單方作出的評估報告,但在審核意見書中,被告方給我們一個審核意見書里面,第11到16號樓核減10%工程工程款我們是認可的。但是我們認為由于涉及破產該工程無法進行下去,也不是原告原因,所以說原告要求確認債權是于法有據的。
對證據三對賬說明一份,認可其真實性。
本院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認證如下:一、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一、六予以認定,對證據二、三真實性、關聯性予以認定,對證據四、五真實性予以認定,對證據七、八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定;二、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六安市友邦濱水城一期工程11#、12#、13#、14#、15#、16#樓工程總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包死總造價15800000元,該價款包含11#-16#樓沒有完成的土建;2017年9月15日,雙方簽訂一份《工地損失賠償協議書》,被告自愿支付原告工地損失費用3500000元;同時,雙方再次簽訂《付款協議》,確定工程款15800000元、工地損失費350萬元,并約定自2017年11月15日起每月付200萬元直至付清止,逾期付款安月利率2%計算利息。2018年12月3日,被告被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并指定破產管理人。2019年9月16日,被告管理人與原告就已支付的工程款進行對賬,雙方經確認被告共計支付工程款為8190400元。原告依法申報債權后,破產管理人根據原告施工完成度,按照10%比例扣減工程款,扣減后完工工程款為14220000元,扣除已經支付的8190400元,原告優先債權為6029600元
判決結果
一、確認被告六安市友邦置業有限公司欠原告劉仁所、鄭傳根工程款6029600元;
二、確認被告六安市友邦置業有限公司欠原告劉仁所、鄭傳根工程款60296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計算至破產公告發布之日止;
三、確認原告劉仁所、鄭傳根對其承建的六安市友邦濱水城11#-16#樓所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在6029600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駁回原告劉仁所、鄭傳根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六安市友邦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程峰
審判員張紅梅
人民陪審員張前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陳婉倩
判決日期
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