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圖創意圖片有限公司與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491民初7295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河圖創意圖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圖公司)與被告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以下簡稱梧州文化旅游局)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尼加提·若里瓦斯、被告梧州文化旅游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賓、梁宇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圖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刪除涉案攝影作品EP-478204365、EP-103268507、EP-079865119、EP-498105249、EP-497524714、EP-380051319、EP-106207584、EP-477852865、EP-409081119、EP-138471956;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00元、取證費2000元,以上共計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發現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中使用了涉案攝影作品,前述侵權事實原告已進行證據保全。涉案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已將涉案攝影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相關權利轉讓給原告,并授權原告以自己名義對涉案攝影作品的任何未經授權使用或涉嫌未經授權進行信息網絡傳播的行為向司法機關申請、提起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動。原告認為被告在沒有得到授權情況下,擅自使用涉案攝影作品的行為已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及其他條款之規定,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攝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并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經濟損失。庭審中,原告河圖公司認可涉案攝影作品已經刪除,申請撤回第1項訴訟請求,并在本案中放棄主張攝影作品EP-103268507、EP-079865119、EP-498105249、EP-497524714、EP-380051319、EP-106207584、EP-477852865、EP-409081119、EP-138471956的相關權利,只主張攝影作品EP-478204365的相關權利。
被告梧州文化旅游局辯稱,一、被告的微信公眾號(以下簡稱涉案公眾號)為執行旅游行政公務管理公務設置的官方非盈利性資訊平臺,沒有設置廣告推介、交易等產生商業利益功能的公益性旅游平臺,被告在公益平臺發布轉載文章是為了履行指導、宣傳、推廣旅游業發展的行政職能,屬于執行公務并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被告不構成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二、涉案圖片非來源于原告的原創文章,均涉及在轉載的文章上,屬已發表作品。且被告在涉案公眾號上發布時,在文章的底部注明了文章的轉載來源。而原文章中并沒有提及對已發布作品的版權作出歸屬聲明,被告對轉發文章中的圖片是否存在涉嫌侵權毫不知情。涉案圖片并非位于梧州旅游微信公眾號的顯著位置,被告對涉嫌圖片也未進行過任何編輯、整理或推薦,對涉嫌侵權的圖片使用不構成明知或應知。三、涉案公眾號的轉發、評論及點贊量極低,并且我方在收到法院傳票后立即刪除了涉嫌侵權的文章。四、原告提供的原圖EXIF信息為截圖,沒有提供圖片的原始底檔,也沒有提供作品首次發表的證明材料,不能證明原告已獲得涉案攝影作品原作者的授權。原告官網的銷售頁面截圖顯示涉案攝影作品來自“藍七星”,并非原告所稱的授權人李延來。原告提供的原圖EXIF信息顯示圖片像素只有1920×1200,像素過低不符合原圖標準。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涉案攝影作品權屬事實
作品編號
作者姓名
創作完成時間
授權情況
EP-478204365
李延來
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
2018年1月24日,李延來(授權人)與河圖公司(被授權人)簽署《授權》協議,將該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維權權利、轉授權的權利轉讓給河圖公司。河圖公司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取得上述權利。
河圖公司為證明其享有涉案攝影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提交了涉案攝影作品的電子底稿、作者簽發的《授權》及附件、作者身份證以及涉案攝影作品在河圖公司官網(www.eastphoto.cn)的銷售頁面截圖。其中,電子底稿顯示了涉案攝影作品的拍攝時間等作品信息;作者信息及授權情況詳見上表;銷售頁面截圖顯示:右側為涉案攝影作品,左側為圖片詳情(包括圖片編號、圖片標題、圖片來源、授權類型、授權價格等信息),其中顯示圖片來自:藍七星下側有版權聲明載明“本網站所有圖片、素材均由河圖公司或版權所有人授權發布,未經許可不得使用,不得轉載、摘編”等字樣。梧州文化旅游局認為“藍七星”并非“李延來”,不認可河圖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河圖公司稱“藍七星”系“李延來”在www.eastphoto.cn的用戶名稱,并提交后臺賬戶信息截圖,用戶名稱顯示為藍七星,簽約信息顯示李延來的身份證件信息。
二、被控侵權行為相關事實
作品編號
侵權主體
侵權情況
EP-478204365
梧州文化旅游局系微信公眾號“梧州旅游”的賬號主體
2016年10月16日,“梧州旅游”發布“30歲前一定要去的13個地方,我只去了5個,你呢?”的文章,內含涉案作品。
河圖公司為證明梧州文化旅游局存在侵權行為,提交了浙江省紹興市國信公證處出具的公證函(具體侵權情況詳見上表)。梧州文化旅游局認可公證書的真實性。
河圖公司另主張取證費2000元,未提交相應證據。
上述事實,有河圖公司提交的電子底稿、《授權》及附件、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銷售頁面截圖、公證書及本院庭審錄像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賠償原告北京河圖創意圖片有限公司經濟損失600元;
二、駁回原告北京河圖創意圖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董學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張圓
書記員周永琴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