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淮安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淮安薛行循環經濟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0826民初85號
判決日期:2020-06-29
法院: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淮安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訴被告淮安薛行循環經濟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淮安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波、被告淮安薛行循環經濟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薛佃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淮安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設計費160.92萬元(附計算清單),自起訴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自2016年起,原告經介紹為被告提供設計服務,被告稱按照市場價結算,基于信任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原告先后為作為建設單位的被告提供了如下的工程勘察、咨詢、設計服務:緯九路、緯十路、緯四路、緯七路道路工程,緯七路、緯十三路排水工程及薛行管委會門前道路工程,緯十一路拆建排水工程,緯十三路拆建設排水明渠工程,緯十一路及緯十三路新建給水管道排水工程,薛行工業園緯五路、緯七路、緯八路、緯十一路、緯十三路景觀綠化工程,上述工程均已經竣工驗收。工程交(竣)工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及主管部門,要求支付設計費,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諉。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淮安薛行循環經濟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提供設計服務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與原告形成合同關系的并非是被告。原告與被告從未就該設計達成過任何一致意見。因為該項目涉及多家單位,我公司意見是由法院查實原告是受哪家委托,與哪一方進行洽談。目前,我公司與原告未建立任何法律關系。
經審理查明:原告陳述,自2016年起至2019年1月,原告為被告提供道路、排水、景觀綠化工程的勘察、咨詢、設計服務,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根據工程勘察設計費用標準,原告計算出服務費共計160.92萬元。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了工程實體移交證書、分項竣工驗收證書、竣工驗收證書、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打印件各一份,原告以此證明,在設計薛行循環經濟產業園道路、排水、景觀等工程中,原告作為設計單位出具了相關意見,并且在驗收證書中蓋章,相關項目的建設單位都是被告單位,證明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工程設計服務法律關系。被告質證認為,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工程實體移交證書中的投資單位不是被告公司,而是中核融城建設(漣水)有限公司,原告與被告從未就該項工程進行過任何協商,被告公司作為建設方,是就該政府工程進行配合簽字確認。被告公司與原告沒有就該設計的價款、支付方式等作過任何的協商,原告訴稱被告愿意以市場價結算,基于信任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不是事實,被告公司從未與原告進行協商,雙方從未進行過洽談,如果說有人協商的話,請原告提供被告公司的人員委托書。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原告提供的工程實體移交證書、分項竣工驗收證書、竣工驗收證書、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淮安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9283元,退還原告淮安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姜懷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慧文
書記員羅蒙
判決日期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