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芙與內蒙古大有光能源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拍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0105民初1306號
判決日期:2020-06-15
法院: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怡芙訴被告內蒙古大有光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有公司)、被告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機關事務管理局)、被告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產權交易中心)拍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王怡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虎、機關事務管理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春梅、產權交易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浩達、關仲到庭參加了訴訟。大有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怡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大有公司、機關事務管理局、產權交易中心賠償王怡芙車輛差價損失及經濟損失(具體數額以司法鑒定為準);2、判令產權交易中心返還王怡芙保證金20000元;3、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及律師代理費均由大有公司、機關事務管理局、產權交易中心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9月26日,王怡芙通過產權交易中心網站平臺,競拍所得登記在大有公司名下的由機關事務管理局轉讓的車牌號為×××雷克薩斯小轎車公務用車一輛,合計支付670900元,另支付保證金20000元。交付車輛后王怡芙發現該車輛的登記注冊時間與實際上路時間相差三年之久,而產權交易中心在披露車況時并未對該車況進行公示說明,使得王怡芙支付了超過車輛實際價值的價款拍得該案涉及的車輛,遭受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現特依法提起訴訟。
大有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機關事務管理局辯稱,第一、機關事務管理局主體不適格。本案為拍賣合同糾紛,拍賣人為產權交易中心,競買人為王怡芙,合同具有相對性,機關事務管理局在拍賣合同中不具有合同主體地位。第二,王怡芙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首先,機關事務管理局作為全區公務用車處置職能部門,并非車輛的所有權人及實際使用人,管理局已按產權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交了拍賣車輛所需的評估報告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等資料。其次,機關事務管理局及產權交易中心已在拍賣公告中明確告知王怡芙對標的所作出的說明及相關材料均為參考性說明,不作為機關事務管理局對標的品質和質量的任何擔保。王怡芙正是閱讀并充分理解了公告內容才交納了保證金,參與競買活動,最終成功拍得標的物。再次,王怡芙作為資深二手車商,多次參與產權交易中心組織的競買活動,并成功拍得四輛汽車。產權交易中心在拍賣前向王怡芙披露的車輛信息中包括車輛識別代號及車架號。王怡芙可通過車架號第十位輕松得知該車輛的出廠年份為2010年。最后,相較于普通的買賣行為,假設買方實際花費的金錢超過了標的的實際價值,也是買方自愿的購買行為,買方也不能隨時反悔。更何況在拍賣活動中王怡芙曲解了拍賣的性質,錯誤認為自己支付的價款超過了車輛的實際價值。拍賣的一個重要特征即為價高者得,涉訴車輛的評估價值為651831元。而競拍價僅定為456300元。而王怡芙在競買中多次報價,最終以670900元的最高報價成功拍得涉訴車輛。王怡芙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為自己的競買行為負責。綜上,王怡芙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應當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產權交易中心辯稱,第一、產權交易中心作為國有資產交易平臺,僅就轉讓方機關事務管理局提供的資料進行披露,并不對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產權交易機構僅對信息披露的規范性負責。本案中,產權交易機構依據機關事務管理局提供的評估報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等按規定披露了相關信息,根據車輛登記證書,內蒙古旭剛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委托73臺車輛鑒定評估報告書》顯示車輛登記注冊日期為2013年6月17日,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規定,產權交易中心作為國有資產交易平臺,無論是法律規章規定或是公告約定都明確規定了產權交易中心依據機關事務管理局提供的資料披露信息的義務。因此,依據車輛登記證書等披露車輛注冊登記日期符合法律規定。第二、依據約定王怡芙應當自行承擔車輛實際情況及瑕疵所產生的相關后果。產權交易中心接受機關事務管理局委托于2018年9月14日發布了車輛交易公告,公告截止日期2018年9月25日。基于二手車交易不同于新車交易,二手車已經使用,且可能經過多次交易,必然會在外部狀況、質量等有一定的缺點和瑕疵。因此產權交易機構及機關管理事務局要求受讓方須實地勘驗,并在公告中明確勘驗時間、勘驗聯系人,同時以加紅、加粗方式在公告中特別告知第一條提示意向受讓方本次處置車輛按其現場展示現狀進行轉讓和交接。委托方對標的所作出的說明及相關資料均是對標的所作的參考性說明,不作為委托方對標的品質和質量的任何擔保,也不作為標的現狀的法律依據和標的移交的憑據。請各意向受讓方親自勘驗標的,了解標的實際情況,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并判斷項目,分析及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產權交易中心僅就委托方提供資料附披露義務,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同時王怡芙簽訂的實物資產受讓申請書第一條承諾我方申請受讓本項目并接受本項目網絡公告所載的全部內容。對標的進行實地勘驗,對標的的競價方式實際情況以及存在的瑕疵充分了解,并予以確認。因標的瑕疵產生的相關后果我方自行承擔。可見,無論是車輛交易公告亦或是實物資產受讓申請書都明確了王怡芙需自行了解車輛實際情況,并承擔相關后果。公告期間,王怡芙通過產權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報名交納了受讓保證金,應當視為王怡芙已對公告條款進行了確認,并承諾車輛實際情況及瑕疵產生的相關后果由其承擔。同時王怡芙于2018年8月至10月參與交易中心組織的多宗車輛交易項目,且成交四宗。故王怡芙應當為專業的二手車商,而非普通的購買者,與普通購買者相比,其應當更具有判斷能力。因此根據公告約定及王怡芙的承諾,王怡芙應當承擔車輛實際使用日期早于車輛日期等瑕疵產生的相關后果。第三、王怡芙購買車輛的行為不存在損失。2018年11月份左右,產權交易中心就該型號車輛在優信二手車、人人車等網站查詢了相同類型的車輛價格注冊于2010年的車輛掛牌價為668900元。2011年注冊的車輛掛牌價為699200元。2012年注冊的車輛掛牌價格為699500元等不同價格,而在產權交易廠內,于2018年6月5日成交的車輛注冊日期為2012年的車輛成交價格為752900元。由于該車市場占有量較小,每輛車可能由于車輛所有人、車況地理位置等不同,會導致最后的價格不同。本項目采用網絡競價,王怡芙也可能因為自身心理預期等不同因素,使車輛的價格有所區別。王怡芙所述車輛成交價格為670900元,基本與市場價格相當。因此本次交易產權交易機構認為王怡芙不存在損失。第四、王怡芙交納的車輛保證金不符合退還條件,本次交易車輛交易公告轉讓相關條件第三條第四款第三、四項約定車輛登記所在地不在呼和浩特市的車輛受讓方須自行辦理車輛的解車、過戶轉移登記。車輛交付后發生的一切風險及法律后果由受讓方承擔,并在提車后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車輛過戶手續。受讓方須在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產權交易中心提供車輛過戶證明。王怡芙已于2018年10月份交接車輛,但截至目前王怡芙并未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車輛過戶證明,因此王怡芙交納的保證金不具備退還條件。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委托方機關事務管理局作為全區公務用車處置職能部門委托內蒙古旭剛機動車評估鑒定有限責任公司對73臺車輛進行鑒定評估以進行網絡掛牌競拍銷售。2018年6月29日,內蒙古旭剛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委托73臺車輛鑒定評估報告書》,該報告書顯示本案涉案車輛×××雷克薩斯小型越野客車,登記日期為2013年6月17日,市場參考價為651831元,評估值為456300元,鑒定車輛在鑒定評估基準目的確定最終建議起拍價為456300元。產權交易中心是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指定的國有資產交易平臺,故接收機關事務管理局的委托,對該涉案車輛在其網站平臺發布《交易公告》,進行競拍銷售,該公告顯示涉案車輛掛牌價為456300元;保證金20000元。《交易公告》“特別告知”聲明以下內容:1、本次處置車輛按其現場展示現狀進行轉讓和交接,委托方對標的所作出的說明及相關資料均是對標的所作的參考性說明,不作為委托方對標的的品質和質量的任何擔保,也不作為標的現狀的法律依據和標的移交的憑據。請各意向受讓方親自勘驗標的,了解標的實際情況,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并判斷項目,分析及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產權交易中心僅就委托方提供資料附披露義務,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2、在意向受讓方通過e交易平臺參與項目過程中,出現《E交易平臺競價交易規則》及《電子競價風險告知及接受確認書》中列舉的無法正常競價情形的,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3、車輛勘驗地點:興安北路思必達二手車市場。車輛勘驗時間:公告期內工作日電話提前預約。車輛勘驗聯系人,云先生139XXXXXXXX。4、報名請于公告期內到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網站自行注冊賬號報名,并通過注冊預留的銀行賬戶匯入保證金(不可用微信或支付寶等方式匯入)。報名項目提交審核在該項目公告期內完成,超過規定時間報名審核不予受理。最終受讓方到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辦理提車手續時務必攜帶《實物資產受讓申請書》、《車輛轉讓項目網絡動態報價須知》、身份證復印件等報名資料。《交易公告》“交易條件”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再次聲明產權交易中心僅就轉讓方提供的資料負披露義務,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王怡芙在產權交易中心網站注冊后于2018年8月25日繳納了保證金20000元。2018年9月16日,王怡芙填寫《實物資產受讓申請書》,該申請書第1條聲明:“我方申請受讓本項目,并接受本項目網絡公告所載的全部內容,對標的進行實地勘驗,對標的的競價方式、實際情況以及存在的瑕疵充分了解并予以確認,因標的瑕疵產生的相關后果我方自行承擔。”王怡芙在《實物資產受讓申請書》意向受讓方處簽名捺印。2018年9月26日,王怡芙以成交價670900元競拍所得登記在大有公司名下的由機關事務管理局轉讓的本案涉案車輛×××雷克薩斯小型越野客車。2018年10月9日,王怡芙交清車輛價款670900元,與產權交易中心辦理了車輛交接手續。王怡芙在接收車輛之后,在車內的《車輛保修記錄》中發現,本案涉案車輛實際上路行駛的時間為2010年8月23日,并不是交易公告中顯示的登記日期為2013年6月17日,故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大有公司、機關事務管理局、產權交易中心賠償王怡芙車輛差價損失、經濟損失及返還20000元保證金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王怡芙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王怡芙已預交),由原告王怡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遲玉青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武惠敏
判決日期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