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關生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郵寄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陜01民終12509號
判決日期:2019-12-04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曾關生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郵政西安公司)郵寄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19)陜0113民初1042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曾關生、被上訴人郵政西安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曾關生上訴請求:撤銷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陜0113民初10428號民事裁定書,指令一審法院實體審理。事實和理由:郵政西安公司主張的“原寫地址不詳”是憑空捏造的虛假事實。沒有精確到門牌號是客觀事實,但并不影響投遞員尋找當事人,只是增加了投遞員尋找當事人的時間而已。《繳費通知書》、《專利權終止通知書》之前的所有《審查意見通知書》掛號信,全部由郵政局投遞員直接送交到曾關生手中。郵政西安公司以“原寫地址不詳”退回掛號信的行為涉嫌欺詐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曾關生。
郵政西安公司辯稱,1、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2、曾關生上訴請求完全超出一審訴請,超出本案法律管轄范圍且完全不合實際,應全部予以駁回。3、郵政西安公司依法將地址不詳郵件退回,不存在任何違法違約行為。4、專利繳費通知的送達義務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而非郵政西安公司。5、關于專利費用的繳納,曾關生并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且在專利權被終止后,怠于行使恢復權利,曾關生無權要求答辯人承擔相應的恢復權利請求費以及滯納金。
曾關生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郵政西安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寫信承認錯誤、糾正錯誤;2、判令郵政西安公司賠償曾關生去國家知識產權調取原始審查意見通知書的費用800元;3、訴訟費用由郵政西安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曾關生原系某專利權的專利權人。2014年10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分別向曾關生下發《繳費通知書》及《專利權終止通知書》均被郵政西安公司以“原寫地址不詳”為由退回國家知識產權局。曾關生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的受送達地址為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XX路XX號XX環XX號樓XX單元XX樓。庭審中經詢曾關生,曾關生稱按照郵寄服務合同糾紛進行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郵寄服務合同是指郵寄企業與用戶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有關郵寄企業提供服務的各種合同的總稱。在本案中郵寄服務合同的主體應當分別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和郵政公司,曾關生僅是該郵件的收件人,并非郵寄服務合同主體。故曾關生要求按照郵寄服務合同糾紛進行訴訟主體不適格。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曾關生的起訴。本案案件受理費100元,全額退還原告曾關生。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曾關生提交四組證據:證一、掛號信信封,證明1、欠房號是普通郵件(平信)“原寫地址不詳”的退信原因。2、掛號信法律要求尋找當事人并將掛號信直接送交當事人手中,當事人不在不許依法留條、備案,方便下次繼續尋找當事人。3、郵政局將掛號信以“原寫地址不詳”退回,存在主觀違法的故意。證二、平信、掛號信通信地址圖片。證明1、“原寫地址不詳”沒有事實依據。2、郵政局以“原寫地址不詳”退回掛號信是憑空捏造的虛假事實。證三、發明專利公報:第30卷第48號、第31卷第24號。證明:1、公報顯示的“地址不明,文件無法送達”沒有事實依據。2、郵政局以“原寫地址不詳”退回掛號信涉嫌欺詐國家知識產權專利局和當事人。證四、復印文件收據、火車票。證明當事人去北京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調取原始文件。郵政西安公司質證意見為:證一,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該組證據內容顯示,郵件的郵寄時間是2018年11月28日,與本案所涉及郵寄服務合同糾紛發生時間不屬同一時期,不具備可比性,該組證據與本案毫無關聯。證二,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郵件在運送過程中,相關郵政法律法規并不要求相關快遞員進行挨家挨戶詢問投遞,且現實也無法達成這種要求,掛號信為重要信件,需本人簽字簽收,不能運送至曾關生樓下信報箱,且其公司已按程序規定將該掛號信退回國家知識產權局,不存在銷毀、隱匿、盜竊等故意違法行為。證三、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該組證據內容并不能證明其證明目的,無法顯示郵政西安公司郵寄程序存在違法行為。證四、真實性無法確認,證據內容無法證明其證明目的,與本案沒有關聯性。郵政西安公司未提交新證據。二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表示對一審裁定查明的事實無異議。結合當事人一、二審陳述、舉證及法庭調查情況,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一審裁定查明事實屬實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吉利
審判員任蕾
審判員蔣瑜
二O一九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陳子俊
判決日期
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