郟縣第一高級中學與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425民初2400號
判決日期:2019-12-02
法院:河南省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郟縣第一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郟縣一高)與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郟縣一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紅銀、劉寶紅,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志勇均到庭參加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郟縣一高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保險公司承擔011841040700041A000003號保險單項下校方責任保險金給付責任,將300000元保險賠償金支付給郟縣一高;2、訴訟費由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9月1日,郟縣一高在保險公司處投保校方責任保險,郟縣一高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1日零時起至2019年8月31日24時止。2019年4月18日晚,郟縣一高在校高二(5)班學生張潔在晚自習下學時被發現躺于教學樓主樓梯北側報欄處,神志不清,隨即老師撥打120急救,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根據郟縣公安局出具的證明,經檢驗張潔系非正常死亡,排除暴力致死及刑事案件。其后,郟縣一高與受害人張潔的家屬經調解簽訂協議書,同意支付給受害人張潔家屬350000元賠償金,并約定受害人家屬提供相關材料配合郟縣一高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金并全部歸郟縣一高所有。郟縣一高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就及時通知了保險公司,并就保險賠償事宜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要求,但保險公司拒不履行保險約定的義務。綜上,為維護郟縣一高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郟縣一高的以上訴訟請求。
保險公司辯稱,一、郟縣一高應提供證據證明本案受害人張潔系其在校在冊學生,且為其投保;二、校方責任險系因學校過失導致學生傷亡及財產損失,而本案事故發生后,相關老師及時撥打電話將受害人張潔送醫救治,學校對本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保險公司不應在校方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郟縣一高應提供證據證明受害人張潔家屬已經將權利轉移給郟縣一高,證明郟縣一高有訴訟主體資格。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郟縣一高提供的證據有:
證據1、××人情況說明一份;
證據2、××人情況說明一份;
證據3、郟縣公安局證明一份;
證據4、郟縣一高“關于我校二年級(15)班學生張潔的情況說明”一份;
證據5、張潔身份證一份;
證據6、死亡證明和殯葬證明各一份。
以上六份證據擬證明:受害人張潔系郟縣一高高二年級(15)班學生,在2019年4月18日晚自習下學時,被學生發現躺于教學樓主樓梯北側報欄處,神志不清,隨即撥打120急救,在郟縣中醫院進行搶救,后又轉郟縣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當晚搶救無效死亡。郟縣公安局出具的證明,2019年4月18日郟縣一高學生張潔(女、17歲)在學校內死亡,經檢驗張潔系非正常死亡,排除暴力致死及刑事案件。受害人張潔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上課期間離開教室,發生傷亡事件,學校及老師存在教學管理不當行為,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在教學管理中存在過失行為,郟縣一高依法對受害人張潔死亡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證據7、保險公司校方責任保險單、交費條據和保險條款各一份;
證據8、郟縣一高校方責任險班級名單一份;
證據9、報案記錄一份。
以上三份證據擬證明:2018年9月1日,郟縣一高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校方責任保險,郟縣一高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1日零時起至2019年8月31日24時止。本案校方責任險事故發生后,郟縣一高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事故發生保險期限內,受害人張潔是郟縣一高高二(15)班學生,屬于保險范圍內的學生。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應對受害人張潔在校上學期間死亡就保險限額300000元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證據10、戶主為張國重的戶口本一份;
證據11、張國重、閆素英身份證各一份;
證據12、郟縣房產管理局證明一份;
證據13、協議書一份;
證據14、收到條兩份;
證據15、損失清單一份。
以上六份證據擬證明:受害人張潔的父親張國重,母親閆素英與受害人張潔生前居住在郟縣縣城常綠林溪谷小區,在保險事故發生后,郟縣一高與張國重、閆素英達成協議,就受害人張潔在校園內受傷死亡一事郟縣一高賠償張國重、閆素英各項費用350000元,保險理賠部分的保險金直接支付給郟縣一高。付款后,張國重、閆素英向郟縣一高出具了收到條。郟縣一高享有就已經支付的賠償款向保險公司的追償權。
保險公司對郟縣一高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為:
對證據1-6真實性無異議。但根據郟縣中醫院及郟縣人民醫院提供的情況說明,受害人張潔被診斷為由心源性猝死和急性顱腦外傷處都打的有問號,應當提供相應的診斷證明和情況說明予以確認,根據學校的情況說明和郟縣一高的訴狀均顯示受害人張潔系晚自習放學后昏迷在樓梯旁邊的報欄處,而非上課期間離開教室,對此學校不存在過錯;
對證據9該報案記錄是否與本案有關待保險公司進行核實;
對證據10、11均顯示張國重、閆素英系農村戶口,戶口本顯示為居民家庭戶口,且該戶口本為2019年4月29日簽發,在事故發生之后;
證據12不能證明張國重等人已經長期在常綠林溪谷居住;
證據13該份協議書系郟縣一高與受害人張潔家屬雙方簽訂的,受害人張潔的損失為多少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該份協議書顯示協議簽訂后受害方配合郟縣一高進行保險理賠,并未明確其已經將權利轉移給郟縣一高;
證據14請求法庭核實郟縣一高是否已經將350000元賠償給受害人張潔的家屬。
被告保險公司未向本庭提供相關證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對郟縣一高提供的證據7-14,以上證據客觀真實,且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本院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9月1日,郟縣一高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身份將受害人張潔等5410名在校學生向保險公司投保有校方責任保險(2009版)及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單號為:011841040700041A000003,并交納43280元的保險費。其中,校方責任保險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4500000元,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為1500000元。每人每次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為300000元,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為150000元。保險條款保險責任第二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及其雇員在其校園內或由統一組織并帶領下的校園外活動中(限中國大陸地區,港澳臺地區除外),由于過失造成下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1、在校注冊學生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第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對注冊學生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本案受害人張潔系郟縣一高高二(15)班學生,在2019年4月18日晚自習時段,由于學校停電,張潔的班主任同時也是年級主任,當時在樓道維持整個年級的學生管理秩序,期間受害人張潔私自離開教室,在晚自習下學時被發現躺于教學樓主樓梯北側報欄處,神志不清,當晚郟縣一高老師隨即撥打“120”急救電話送受害人張潔到郟縣中醫院搶救治療,后因傷勢嚴重當晚又轉至郟縣人民醫院搶救治療,后經搶救無效受害人張潔于當晚22時56分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郟縣一高于2019年4月19日向保險公司報案,并就保險賠償事宜向保險公司進行協商,后協商未果。2019年4月28日,郟縣一高與受害人張潔的父母張國重、閆素英經協商簽訂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郟縣一高支付給受害人張潔家屬各項費用350000元,該款包括:50000元家庭困難求助金,先行墊付校方責任險保險金300000元。該協議還約定協議簽訂后受害人張潔家屬配合郟縣一高申請保險理賠,保險金直接支付給郟縣一高用以償還郟縣一高的墊付款……。協議簽訂后,受害人張潔父母于2019年4月28日和同年4月30日兩次共收到郟縣一高的各項費用350000元。后郟縣一高與保險公司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郟縣一高于2019年8月5日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1.判令保險公司承擔011841040700041A000003號保險單項下校方責任保險金給付責任,將300000元保險賠償金交付給郟縣一高;2、訴訟費由保險公司承擔。
另查明,①庭審過程中,本院用139××××5703電話向受害人張潔的父親張國重進行通話(注:張國重的電話為159××××9351),張國重認可兩次收到郟縣一高給受害人張潔因死亡的各項費用350000元并給郟縣一高出據有收到條兩份的事實;②2019年4月30日,郟縣公安局出具證明,經檢驗張潔系非正常死亡,排除暴力致死及刑事案件;③受害人張潔戶籍所在地為農村。2019年8月26日,郟縣房產管理局給郟縣一高出具證明顯示:經查詢張國重,身份證號,房產坐落于郟縣××與××交叉口(常綠林溪谷5#1302)面積124.54㎡,于2017年9月12日已備案;④2019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年,2019年河南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5997元/年
判決結果
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郟縣第一高級中學墊付的保險金300000元。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賈衛真
人民陪審員葉陽浩
人民陪審員吳素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趙俊可
判決日期
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