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與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皖0222民初319號
判決日期:2019-11-28
法院:繁昌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對原告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訴被告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2019)皖0222民初319號民事判決書中,存在筆誤,應予補正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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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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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2019)皖0222民初319號民事判決書第23頁中:“本院認為,關于天宇公司利息訴求應按下列計算為宜:11466068元-11079000元=387068元,三立公司應承擔利息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工程款387068元,自2012年2月23日起,分期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2017年5月10日;工程款2005807.12元(所欠工程款應扣除質保金部分,即2410492.12元-404685元),自起訴日即2017年5月11日至款付清日止。”補正為“本院認為,關于天宇公司利息訴求應按下列計算為宜:11466068元-11079000元=387068元,三立公司應承擔利息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工程款387068元,自2012年2月23日起,分期算至實際施工人方國財起訴日前一日即2017年5月10日;工程款2005807.12元(所欠工程款應扣除質保金部分,即2410492.12元-404685元),自實際施工人方國財起訴日即2017年5月11日至款付清日止。”
合議庭
審判長姚艾敏
人民陪審員耿唯明
人民陪審員胡自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程蕾
判決日期
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