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大慶商貿有限公司與程虎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豫1202民初4293號
判決日期:2018-11-19
法院: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三門峽大慶商貿有限公司(大慶公司)與被告程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大慶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琳,被告程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慶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65570元及利息786.48元(自2018年7月1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厘計算,暫計算至2018年9月1日,請求計算至貨款本息付清之日),合計66356.48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5日,被告從原告處購買價值65570元的電料。雙方口頭約定,原告負責將貨物運送至被告指定的三門峽眾合置業有限公司工地,被告在三門峽眾合置業有限公司給其結賬后立即支付貨款。此后,原告對此向被告催要貨款,被告拒不支付,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程虎辯稱,我沒有直接欠原告錢,也沒有欠原告貨物。利息無從說起,我和原告沒有任何直接經濟來往。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月,經程權介紹,原告大慶公司將一批電料送達三門峽眾合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合置業公司)工地,程虎核對電料后,簽收了上述電料,并在送料單上簽字。
原告提交送料單一張,載明送貨的規格、顏色、數量、單價、金額等,顯示上述貨物總計65570元,程虎在收貨人處簽字,注明收貨時間2017年3月5日。被告程虎認可簽收了上述貨物,但認為其與程權系合作關系,程權負責聯系貨物,其負責后期賬目結算。該批電料系程權聯系,自己接受貨物,其沒有與原告直接協商貨物的數量、價格及付款方式等,不應支付上述貨款。
原告主張該筆業務是程權介紹的,原告和程虎聯系確定了電料的規格、數量等后,將上述電料到工地。經催要,程權稱上述貨款待眾合置業公司結賬后,將貨款支付大慶公司。
原告提交客戶付款入賬通知單及客戶專用回單、收據總計三張,證明眾合置業公司已經于2018年6月6日前支付程虎工程用電線電料73000元;主張眾合置業公司已經將款項支付程虎,程虎應按約定向原告支付貨款
判決結果
被告程虎償還原告三門峽大慶商貿有限公司貨款6557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自2018年7月1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60元,減半收取730元,由被告程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軍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呂蓉
判決日期
201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