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匯市政養護工程有限公司與吳永芝占有物返還糾紛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4)徐執字第3664號
判決日期:2014-11-17
法院: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上海徐匯市政養護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徐匯區龍吳路XXX號。法定代表人徐檳,董事長委托代理人周韻曉。被執行人吳永芝。上海徐匯市政養護工程有限公司與吳永芝占有物返還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1941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上海徐匯市政養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吳永芝支付2013年3月1日起至實際遷出時止的房屋使用費(按每月3000元標準計)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費130元,鑒定費2000元。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吳永芝已在2013年12月遷出上海市永嘉路XXX號北樓整幢內(4幢207室)房屋,申請執行人已向本院確認。被執行人吳永芝現去向不明。經本院通過相關銀行、車管所、證券、房地產交易中心等部門查詢,被執行人吳永芝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上述情況已告知申請執行人上海徐匯市政養護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以上事實,有調查資料、詢問筆錄等證據佐證。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有關當事人應當履行。權利人申請執行的,應當嚴格依法執行。現因被執行人吳永芝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故目前本案不具備繼續執行的條件,本次執行程序亦無繼續的必要,應予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本院(2014)徐執字第3664號執行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期間,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蔡勇剛
審判員張浩
代理審判員王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宋立楠
判決日期
201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