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力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羅玉洪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粵06民終11368號
判決日期:2017-12-26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佛山市建力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力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羅玉洪、原審被告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電二局公司)、原審被告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簡稱水電二局分公司)、原審被告雷全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17)粵0604民初29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法院審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于2017年8月22日判決:“一、被告雷全、第三人佛山市建力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羅玉洪支付一次性賠償金123620元;二、被告雷全、第三人佛山市建力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羅玉洪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1470元;三、被告雷全、第三人佛山市建力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羅玉洪支付護理費1470元;四、被告雷全、第三人佛山市建力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羅玉洪支付生活費(停工留薪期工資)15453元;五、駁回原告羅玉洪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免收訴訟費。”
建力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的主要內容和上訴請求是:一、原審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認定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一)羅玉洪系雷全招用的,而雷全系自然人,因此羅玉洪與雷全形成的是勞務關系,正如原審判決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在計算羅玉洪具體的賠償金額時也應當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計算。(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其適用的范圍,建力公司和雷全均不屬于其適用的范圍之內。綜上,原審法院適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計算具體的賠償金額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原審法院在賠償金的計算方面也存在錯誤。(一)如前所述,羅玉洪與雷全存在勞務關系,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建力公司僅需支付殘疾賠償金53440元(13360元/年×20年×0.2),誤工費7920元(240元/天×33天),鑒定費2000元,護理費1470元(70元/天×21天),伙食補助費1470元(70元/天×21天),上述合計66300元,同時考慮到羅玉洪在施工過程中也沒有做好足夠的安全保護措施,對自身的安全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也應當自行承擔30%的責任。因此建力公司僅需支付羅玉洪殘疾賠償金等46410元(66300元×70%)。(二)退一步說,即使按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賠償,在計算一次性賠償金時也應當是111360元(4640元/月×12個月×2倍)。(三)同時,建力公司也無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15453元,因為一次性賠償金就己經包含了停工留薪期工資,原審又另外計算停工留薪期工資屬于重復計算,并且上述辦法中并沒有規定停工留薪期工資。建力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建力公司向羅玉洪支付殘疾賠償金等合計46410元。
針對建力公司的上訴,羅玉洪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建力公司的上訴,水電二局公司未作答辯。
水電二局分公司、雷全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也未發表答辯意見。
在二審訴訟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經審查,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佛山市建力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慶莉
審判員謝達輝
代理審判員侯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梁詩欣
判決日期
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