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國仁、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法院錯誤執行賠償賠償決定書
案號:(2018)遼03委培再2號
判決日期:2019-06-12
法院: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賠償請求人劉國仁因與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千山法院)執行錯誤國家賠償一案,于2014年4月14日向千山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千山法院在法定期限內未做出賠償決定。2016年1月27日劉國仁向本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本院賠償委員會于2018年2月9日做出(2016)遼03委賠3號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千山法院賠償因錯誤執行劉國仁經營的鞍山市千山區天泉浴池經營損失50萬元。因雙方當事人提出申訴,2018年8月27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做出(2018)遼委賠監63號決定書,決定本案指令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重新審理期間,中止原決定的執行。本院賠償委員會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于2018年11月19日、2019年1月24日、2019年1月29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賠償請求人劉國仁、賠償義務機關委托代理人常旭光參加質證。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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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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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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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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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9-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