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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保縣蘇楊蔬菜批發部
(一)抽檢基本情況
| 檢驗報告編號 | **:********** | 食品名稱 | 節瓜 |
| 抽樣日期 | ****年*月**日 | 型號規格 | / |
| 標稱生產企業 | / | 被抽樣單位 | 德保縣蘇楊蔬菜批發部 |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 | 檢驗機構 | 百色市食品藥品檢驗所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節瓜,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購進節瓜時未能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檢驗報告或其他合格證明文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的規定,構成了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陸拾伍元叁角(¥:**.**);
*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以上罰沒款金額共計人民幣壹仟零陸拾伍元叁角(¥:****.**),上繳國庫。
(三)當事人整改情況及復查結果
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能針對抽檢不合格原因進行整改,主動召回該批次不合格食品。在今后的日常經營中,當事人會加強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等相關資質證明,保存好購銷票據,并向供貨商索要進購產品的相關合格證明文件。
二、德保縣鮮匯生活超市經營部
(一)抽檢基本情況
| 檢驗報告編號 | **:********** | 食品名稱 | 山東大姜 |
| 抽樣日期 | ****年*月**日 | 型號規格 | / |
| 標稱生產企業 | / | 被抽樣單位 | 德保縣鮮匯生活超市經營部 |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噻蟲胺項目 | 檢驗機構 | 百色市食品藥品檢驗所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噻蟲胺項目含量超標的山東大姜,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未有消費者反饋食用該不合格批次山東大姜引起不良反應,購進食品時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本局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購進食品時要堅持履行進貨查驗的義務;
*.加強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三)當事人整改情況及復查結果
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能針對抽檢不合格原因進行整改,主動召回該批次不合格食品。在今后的日常經營中,當事人會履行好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合格證明等相關資質材料的義務,并加強索證索票工作。
三、農喜民(個體工商戶)
(一)抽檢基本情況
| 檢驗報告編號 | **:********** | 食品名稱 | 中姜 |
| 抽樣日期 | ****年*月*日 | 型號規格 | / |
| 標稱生產企業 | / | 被抽樣單位 | 農喜民 |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鉛(以**計)項目 | 檢驗機構 | 百色市食品藥品檢驗所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鉛(以**計)項目含量超標的中姜,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購進中姜時未能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檢驗報告或其他合格證明文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的規定,構成了進貨時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做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陸拾伍元(¥:**.**);
*.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以上罰沒款金額共計人民幣貳仟零陸拾伍元(¥:****.**),上繳國庫。
(三)當事人整改情況及復查結果
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能針對抽檢不合格原因進行整改,主動召回該批次不合格食品。在今后的日常經營中,當事人會履行好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合格證明等相關資質材料的義務,并加強索證索票工作。
四、登錄后查看
(一)抽檢基本情況
| 檢驗報告編號 | **:*********** | 食品名稱 | 粉碗(自消餐飲具) |
| 抽樣日期 | ****年*月**日 | 型號規格 | / |
| 標稱生產企業 | / | 被抽樣單位 | 登錄后查看 |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 | 檢驗機構 | 百色市檢驗檢測中心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小餐飲經營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的規定,構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違法行為。
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活動不符合要求的。”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警告。
(三)當事人整改情況及復查結果
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針對抽檢不合格原因進行排查整改,在今后的日常經營中,當事人使用洗滌劑清洗餐具后,會多次使用清水進行清洗,務必使餐具無洗滌劑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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