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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將于****年*月*日**時至****年**月*日**時止(延時的除外)在京東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上(網址:登錄后查看)進行公開變賣活動,現公告如下: 一、變賣標的:門頭溝區新橋南大街*號樓*層*單元***號房屋,起拍價:**萬元,保證金:**萬元,增價幅度:****元。
二、變賣流程:
*、網絡司法變賣期為**天,如有競買人在**天內變賣期中的任一時間出價,則變賣自動進入到**小時競價倒計時;**小時競價周期內,其他變賣報名用戶可加價參與競買,競價結束前*分鐘內如有人出價,則系統自動向后延時*分鐘(循環往復至最后*分鐘內無人出價)。
*、競買人需要先報名繳納等同于標的物變賣價全款后,才能取得變賣參與資格;至少一人報名且出價不低于變賣價,方可成交。
三、競買人條件:凡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參加競買。如參與競買人未開設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賬戶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進行,但必須在競價程序開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隨帶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等),經法院確認后可參與競買。 競買成功后,競買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須與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辦理交接手續。如果買受人本人因客觀原因無法來法院簽訂成交確認書或者領取標的的,買受人應向法院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并由代理人攜帶經公證的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到法院簽訂成交確認書、領取標的。如委托手續不全,競買活動認定為委托代理人的個人行為。因不符合條件參加競買的,由競買人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咨詢的時間與方式:周一至周四*:**-**:**,**:**-**:**(節假日除外)接受咨詢,***-********/***-********劉法官
五、標的物以實物現狀為準,法院不承擔變賣標的瑕疵保證。特別提醒,有意者請親自到相關部門詳細咨詢限購、過戶等相關政策,過戶風險自行承擔。未咨詢的競買人視為對本標的現狀的認可,責任自負。
六、變賣成交買受人付清全部變賣成交款后,憑法院出具的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變賣成交確認書自行至相關管理部門辦理標的物權屬變更手續。辦理過程中所涉及的買賣雙方所需承擔的一切稅、費和所需補交的相關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過戶手續費、印花稅、權證費、水利基金費、出讓金以及房產及土地交易中規定繳納的各種費用)等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可能存在的物業費、水、電等欠費均由買受人承擔。
七、對上述標的權屬有異議者,請于****年*月**日前與本院聯系。
八、與本標的物有關人員[案件當事人、擔保物權人(質押權人)、優先購買權人等]均可參加競拍,不參加競拍的請關注本次變賣活動的整個過程。
九、競買人報名參與變賣時,網拍系統凍結競買人繳納的變賣價全款,變賣結束后未能競得者凍結的變賣價全款自動解凍退回,凍結期間不計利息。本標的物競得者原凍結的變賣價全款自動轉入法院指定賬戶。 十、變賣成交后,如果成交價等于變賣價,則無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價高于變賣價,高出部分的變賣余款買受人應在****年**月**日前繳納,可通過銀行付款,詳細請咨詢法院(遇節假日順延)(憑付款憑證及相關身份材料)到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地址)簽署《變賣成交確認書》,辦理變賣標的物交付手續。
*、銀行付款方式:銀行匯款到法院指定賬戶(戶名:(****)京****執***號,開戶銀行:登錄后查看(行號************),賬號:*******************)
*、變賣未成交的,競買人通過網絡報名繳納凍結的變賣價全款自動解凍,凍結期間不計利息。
十一、關于變賣中悔拍的特別提示:
本次變賣標的物(門頭溝區新橋南大街*號樓*層*單元***號)的保證金:**萬元。
經過競價變賣成交后,買受人反悔不交納尾款的,從所交納變賣價全款中扣留本次變賣標的所確定的保證金不予退還,扣留的保證金依次用于支付變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變賣價款低于原變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變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
競買人反悔不交納尾款導致人民法院重新變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再次參與競買。
十二、變賣成交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號)規定,京東網拍平臺將生成相應《司法變賣網絡競價成功確認書》并公示,確認書中載明實際買受人姓名、網拍競買號等信息;變賣期內無人出價的,變賣期結束時變賣程序結束,相關財產按相關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依法處置。 競買人在變賣競價前請務必再仔細閱讀本院發布的變賣須知。 咨詢電話:***-********、***-********
監督電話:***-********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監察室 聯系地址: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 登錄后查看:***-***-**** 此公告在“京東網”上發布。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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